1.2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公平和效率既是经济学的两大坐标,也是社会制度选择的两大方向性指标。

公平指公正和平等,是一个跨学科的宽泛概念。它既指政治上的天下为公、光明正大、人格平等、人权平等、权益公正,也指经济上的交易公平、分配公平、占有公平、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还指意识形态和道德伦理上的公道、正派、正义。它既有制度规则的意义,也有道德评价的意义。经济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在评论经济问题时,大多以公平的标准论说是非。我们所说的社会公正,其主要内涵是公平。公平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和谐稳定上。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稳定。

效率指资源投入产出的效益和比率。世界上的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要使这些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就必须尽可能地使每份资源产出最多和最好的产品。效率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规定性:“效”是质的规定性,它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活动是为了实现有益且有效的目的,是发展目的和发展效果的体现;“率”是量的规定性,它意味着发展是通过数量的增加、水平的提高、速度的加快、规模的扩大实现的,是发展速度和发展程度的体现。因此,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目的、发展效果和发展速度、发展程度的统一。效率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发展上,没有效率就没有发展。

公平与效率是检验社会制度优劣、政策选择对错的两个基本标准。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时而强调公平,时而强调效率,却很难找到二者兼顾的最佳结合点。如何理解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历来是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的争论焦点。

古今中外的思想理论和制度政策,都将公平和效率的实现作为探索的主题、追求的目标、立论的基础和争论的焦点。历史上发生的变法、变革、革命、改革等重大事件,不是因为公平问题,就是因为效率问题,或者是兼而有之。

关于公平与效率是顾此失彼、此消彼长、不可兼得的对立关系,还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可同步实现的统一关系,人们可通过逻辑分析和实践检验得出相应的结论:在某种条件下,二者是相互冲突的对立关系;在某种条件下,二者是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不同条件系统,产生不同结果。

我们可假设“绝对公平”和“绝对效率”两种条件系统进行分析。在第一种条件系统中,通行的是“绝对公平”的平均主义,不管能力大小,不管干多干少、干与不干,都是同样的待遇。这种状态下,社会公平的逻辑自然是向下看齐(因为能力最高且干得最好的人也只能得到同能力最低且不干的人一样的待遇)。当这种惰性使最低能力的人也不想干的时候,就会出现社会生存危机。这种条件系统中维持的“绝对公平”其实是压抑强者、向弱者看齐、走向死寂的绝对不公平。当然,在这种条件系统中效率只能递减,不可能提高。

在第二种条件系统中,通行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谁是强者就占有资源,谁是弱者就丧失资源,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导致两极分化。这种状态下,通行的是强者主导、效率至上的原则,效率建立在强者统治的强权秩序上。当新的强者出现后,必然有一场改天换地的社会变革,其成本是毁灭性的破坏。野蛮强权时代的一次社会变革往往会毁灭一个时代周期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这种条件系统中的“强权效率”体现的是发展与毁灭交替进行的强弱替代规律。在这个规律下,只有强者的效率,没有弱者的公平;只有弱者变成强者,强者变成弱者,才能实现“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周期性“公平”。

可见,在上述两种条件系统中,表面上的绝对公平和绝对效率都会导致绝对的不公平和绝对的无效率。我们假设的这两种状况不是纯粹的逻辑推演,它们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践证明。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与上述假设条件类似的实践。社会主义曾一味强调公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的制度框架内运作,导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问题日益严重,结果既不能实现应有的公平,也无法提高应有的效率。资本主义曾一味追求效率,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和按资分配的制度框架内运作,接二连三地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不但无法持续地提高效率,阶级分化的问题也日趋严重。于是,中国社会主义借鉴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机制,走向改革开放,强化效率机制;欧美资本主义引入社会主义元素,发展公共福利,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公平机制。

然而,目前这种从极端走向中和的道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平与效率的不同机制如何在制度中实现统一的问题。迄今为止,人们在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上仍然处于“剪不断,理还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困惑时期。如何在强化效率机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强化公平机制实现社会共同富裕?面对这些至关紧要的问题,人们仍在不断探索实现公平和效率结合的最佳路径。

问题关键在于寻求公平与效率在制度框架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合理区间,并在这个区间内实现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统一。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这个合理区间是存在的,它所需要的条件是有可能满足的。

第一,以人为本,形成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充分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具有“自由人联合体”性质的共同体,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是这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走向。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蕴含了这个条件。

第二,共同体内每个发展主体(个人或组织)和每一份资源都是相对独立的元素,每个发展主体在平等的原点上通过公平竞争与每份资源实现最佳组合,形成能利权责结构对称合理的行为机制;建立并维护规范合理的有序竞争秩序,充分激发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形成在优胜劣汰中实现相互增益的共同发展机制。中国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开放为造就这个条件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

当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平和效率就具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可同步实现的必然性。反之,如果这些条件短缺或变异,公平和效率就会偏离二者结合的合理区间,向各自的极端发展。过分强调公平,不承认差别,不解放个性,只讲平均,就会偏离公平的实质,在失去效率的同时也失去了公平。过分强调效率,不讲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不顾全局和长远利益,只求强者发展,不管弱者死活,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会畸形,社会就会日益两极分化,结果必然是在失去公平的同时也失去了效率的社会基础和承载能力。

可见,解决公平与效率统一的问题既是一个制度融合问题,也是一个制度创新问题。所谓“融合”,是指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机结合,两种制度元素形成水乳交融式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所谓“创新”,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内通过改革创新,造就有利于公平和效率同步实现的一系列充分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