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生产与占有的一致
“谁生产的归谁占有”是人类社会财富生产和分配的基本法则。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政治家、经济学家以及广大平民百姓将这一法则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原理性法则,至今没有谁对此提出异议。
自然经济时代,人们在自己的家庭、自己的土地上,用自己的生产工具男耕女织、自产自用、自食其力。这种直接生产和占有财富的方式充分体现了这一法则。
商品经济出现后,人们相互之间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交换劳动产品。通过交换,张三生产的产品由李四占有和消费,李四生产的产品由张三占有和消费。这时,生产和占有相一致法则不再直接体现在各自的劳动产品上,而是间接地体现在他们相互交换产品的价值上。
私有制条件下,人类的生产主体出现阶级分化,一部分人占有土地、资本等生产资料;一部分人失去生产资料,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佃农和雇佣工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农业租田耕种制度和工业雇佣劳动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佃农和雇佣工人作为直接生产者,他们生产的产品价值被分成地租、利润和工资等不同部分,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润,佃农和雇佣工人凭借劳动力获得工资(或相当于工资的产品)。这时,生产和占有相一致法则被另一个法则改变,这个法则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导的分配法则,即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享有生产成果的分配权。在这个法则下,佃农和雇佣工人作为直接生产者不但不能直接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而且丧失了在劳动成果分配中的主导权,沦为被分配的对象。
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序言中说:
劳动,机械,资本联合使用在土地上面,所生产的一切土地生产物,分归社会上三个阶级,即地主,资本家,与劳动者。地主有土地,资本家有耕作土地的资本,劳动者则以劳力耕作土地。
全土地生产物在地租利润工资的名义下,分归各阶级。
这种分配,受制于一定法则,确定这种法则,是经济学上的主要问题。[1]
李嘉图本人一方面坚持并发展了斯密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合理性,另一方面又承认地主、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地租、利润的方式获得生产成果的现实合理性。生产和占有相一致法则在李嘉图的理论体系中出现了二律背反的矛盾。
马克思在坚持斯密、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剩余价值论。他的基本观点和思维逻辑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雇佣工人的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工资形式体现的劳动力价值,另一部分是以利润形式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资本家阶级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的工人阶级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它体现的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产生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制度基础;在这个制度下,资产阶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是剥削、压迫行为,不创造任何价值;只有工人阶级的直接生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他们理应占有全部生产成果。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内,财富生产和占有合理性问题被分成两个层面考察:一是微观层面上,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与工人占有的工资是否合理;二是宏观层面上,由剩余价值积累形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否合理。马克思给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并主张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
萨伊、维塞尔、马歇尔等经济学家在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先后提出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论和均衡价格论,试图用供给创造需求、边际效用决定边际价格、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相均衡等理论观点说明现实经济关系的合理性及运行机制,回避了深层次上生产和占有相一致的原理性法则如何坚持、如何贯彻的问题。此后的西方经济学大多是以这种现实合理性为基础和前提的。
其实,生产和占有相一致法则是经济学理论和社会经济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个法则一方面蕴含了社会公正的原理,是价值观合理性的基础;另一方面蕴含了经济平衡有序的原理,是社会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合理性的基础。如果背离了这个原理性法则,就会导致社会价值观危机和制度危机的双重危机。
近二百年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制度体系经历了多样性、多方面的实践检验。反思近二百年来东西方社会制度的演变史,我们发现了两种社会制度各自存在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还进一步发现了诸多深层次问题的背后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是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制度条件下实现生产与占有的一致。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根本上正本清源。
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是财富究竟是谁创造的,该归谁占有。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人都认为财富及其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配第则认为土地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这涉及对劳动的定义问题。如果认为劳动只是出力流汗、种田做工的直接生产者的狭义劳动,配第所说的不无道理,因为单凭种田者的狭义劳动,没有地主对土地的投入、监管和对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就不可能生产出有价值的农产品。只有将配第所说的“土地”理解为土地所有权人格化的地主,将劳动人格化理解为种田的农民,财富及其价值才具有主体的一致性。由此看来,只有将劳动定义为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从事财富及其价值的生产活动的广义劳动,劳动是财富及其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这一论断才能成立。只有这样,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才能实现主体的统一,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才能在“价值”这个核心概念上找到共同点。只有在广义劳动的概念上,劳动价值论才能在主体统一的基础上贯彻到底。如果不澄清这一问题,社会主体就会人为地被分化成劳动和非劳动的对立阶级;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语境中,就很难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劳动才是创造财富和价值的生产劳动。马克思将劳动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出现了劳动价值论上应有的广义劳动与剩余价值理论中狭义劳动的概念矛盾,引发一系列问题。地主和资本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了生产资料占有者的身份之外,他们往往是生产资料的监管者、投资者和生产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生产资料的监管、投资和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都是现代企业家必要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理应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如果对此持否定态度,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需要对生产资料的监管和投资,同样需要对生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我们又如何理解从事这种活动的人的属性?由于所处历史阶段的原因,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将创造价值的劳动仅限于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劳动,认为只有直接劳动者才创造价值,现在看来情况已发生变化。如果坚持马克思的这一论断,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非直接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国家干部、教师、医生、文艺工作者、军警,特别是现在所说的第三产业的服务人员,他们凭什么取得薪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如何全面贯彻?如果修正这一点,那么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相关活动所获取的利润就不完全是剥削性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他们从事生产资料的监管、投资和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所创造的价值。如果不能在这一问题上正本清源,我们就会陷入理论上、制度上、政策上自相矛盾的困境。因此,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的界定就不能限于社会阶层和行业类别层面,而要看劳动对生产的产品是否必要、是否有效。
第三个问题是由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者(或者说私有制)主导的生产成果分配制度能否体现并实现生产与占有的一致。在现行企业分配制度中,工人的工资被视为一个常量,从成本项目中扣除;企业新创造的价值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一部分作为税收上缴国家,另一部分作为利润归企业占有。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分配制度明显地将工人实际创造的价值与应该占有的价值分割开来,生产与占有相一致的法则很难得到体现。不从这个问题上改革和创新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就很难夯实。
第四个问题是怎样确认和分解劳动者在共同生产成果中应占有的合理份额。信息化时代的市场经济是广义的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全员性社会经济,劳动元素在不同界别、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中以不同形式产生,知识、技术、智能、信息、组织、管理、监督等劳动元素以不同方式从不同途径参与价值的创造,任何一种产品都是通过一系列的产业链条和工艺工序生产出来的,人们很难从具体的产品中分解出自己的劳动成果,生产和占有的关系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性模糊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管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还是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制度,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分配制度,都很难将每个人对共同生产成果的贡献精确分解出来,也很难根据他们的精确贡献给予恰当的报酬。现实中,人们只能按照传统的工资制度、利息制度、利润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处理现实经济关系。在这种社会现实条件下,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目前都不能将自己坚持的原则贯彻到底。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用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分解劳动者共同创造的相互包含的价值,为实现生产与占有相一致的要求寻求新的途径。
生产与占有相一致的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平的根本定义,不从根本上搞清楚它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条件,我们就无法使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向理论彻底、实践明确的道路,就不能占领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