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 韩立余
- 1888字
- 2020-07-09 17:31:53
美国与越南换文(纺织品)
2016年2月4日
华盛顿特区20508
西北17街600号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迈克尔·弗罗曼大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阁下在来函中提及的谅解,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
谨启
武辉煌
工业与贸易部部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越南注册的纺织和服装企业》
计划设立
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应当建立或维持相应的计划,以监督在其境内包括自由贸易园区内的纺织品与服装商品的生产及出口,且应当通过其海关管理部门来监督其境内包括自由贸易园区内的纺织品与服装进口。这项计划同海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应向越南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提供必要信息,以确定在纺织品与服装商品贸易中是否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
2.第1款的实施应由越南和美国用于支持各自的风险管理,识别和处理不符合《TPP协定》的行为或与纺织品或服装商品的生产或贸易相关的海关违法行为。
企业注册、信息和执法措施
3.该计划应包含一项注册体系。该体系涵盖所有通过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第102.23节(19CFR§102.23)或其后续文件定义的制造识别码(MID)进行认证的企业,以及在越南境内(包括在其自由贸易园区内)运营的从事进口至美国的纺织品或服装商品的生产或出口的企业。
4.越南应当要求第3款中规定的每个企业在越南注册,且在注册时提供第9款要求的信息。越南应当要求每个注册企业主动更新第9(a)款要求的信息,但当重大变化已经发生时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5.为了防止注册企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越南应当:
(a)在其法律法规中规定,在其境内包括自由贸易园区内进口、出口或生产的纺织品与服装商品,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贴上标签,并且有文档记录用于确定商品的内容及来源;
(b)如有信息表明有涉嫌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立即对此事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如没收货物、罚金或者拒绝其入境。
6.如有信息或情况允许对注册企业的设施进行检查,美国可以依据《TPP协定》第4.6条(核实)的程序对此类设施进行检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TPP协定》。
记录保留
7.越南应当要求每个注册企业保留以下记录:
(a)对于向美国出口的纺织品或服装商品的装运信息,诸如报关文件和运输单据,包括由企业提供或用于支持其主张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信息,从货物出口到美国之日起保留至少5年;
(b)对于最近5年之内的综合生产能力的信息,例如设施规模、设备种类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综合信息。
8.记录可以以任何可快速检索的媒介形式保存。
报告和信息共享
9.越南应当提供或以电子形式使美国可获得下列信息:
(a)有关越南纺织品与服装行业的以允许数量流动、提取和分析的数据库格式存储的信息(如企业数量、进口与出口数量),以及由注册企业提供的下列特定信息:
(i)企业所有者或其他对企业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在越南境内包括在其自由贸易园区内由这些人所有或运作的所有纺织品或服装设施的地址;
(ii)在第(i)项中提到的人的电话号码、传真号以及邮箱地址;
(iii)员工数量;
(iv)对企业生产的纺织品或服装商品及其生产能力的一般性描述;
(v)企业用于生产纺织品或服装商品的机器数量及种类;
(vi)企业机器每周运作的大概时长;
(vii)纺织品或服装商品企业供应商的姓名及地址;
(viii)该企业在美国每个直接客户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ix)过去两年内该企业的进口,包括每年对6位税号的美国海关商品编码的统计,货物的价值和数量;以及
(x)过去两年内企业向美国的出口,包括每年对6位税号的美国海关商品编码的统计,货物的价值和数量;以及
(b)列出越南考察的所有企业以及考察结果的年度书面报告,包括发现的每一起海关违法行为,包括未能保留或生成记录的情况,以及越南可能采取的执法行动的结果。
除非另有约定,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一日历年,越南应当在不晚于每年的3月31日向美国提供书面报告。越南应当在报告中指明其认为在第(a)款或第(b)款中所有应保密的信息。
10.美国应当根据《TPP协定》第4.9条(保密)对待其依本协定收到的所有信息,并应当将第2款所描述的信息供海关使用。
11.美国和越南可同意在《TPP协定》生效8年后,审查此协定的运行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