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新加坡换文(纺织品)
2016年2月4日
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很荣幸地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代表和新加坡政府(新加坡)代表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谈判中进行的讨论,其中涉及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USSFTA)中的某些条款。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基于这些讨论,美国和新加坡达成协议,短缺产品材料,即《TPP协定》第4章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附录1(产品短缺供应清单)的短缺清单所列的材料,对确定一项货物在《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3章(原产地规则)下能否被认为是新加坡的原产货物,应认为是《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材料。
我代表美国政府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确认的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协议的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新加坡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及的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新加坡和美国之间生效之日生效。
谨启
林勋强
贸易与工业部(贸易)部长
新加坡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