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思路是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界定入手,探析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本质特点及其价值取向,在剖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于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所存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建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思路和科学路径。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七部分:

第一章,从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首先,在认识论层面,本课题厘清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概念、主要内容及责任形态。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实施违法或不当诉讼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包含实体责任和诉讼责任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其次,在本体论层面,本课题界定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点,论证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诉讼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定要求,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具有责任主体多元、违法行为多样和责任形态多样等特点。同时,为确定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本课题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与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民事法律责任、法官司法责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在价值论层面,本课题论证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具有维持司法秩序、彰显公正和诉讼效率等多重价值,其既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秩序价值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程序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于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建构或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对该制度内容的立法现状“了然于心”,知其不善而健全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有一些粗疏的规定,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尚存在制度内容难成体系,具体内容有欠科学等问题。原因有三:一是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掣肘;二是受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三是对民事诉讼法缺乏正确的认识。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于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鉴于强制措施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集中表达,本课题重点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和拘留四种措施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责令退出法庭措施存在适用条件不一和法律效果之“鸡肋”现象;拘传措施尚存在当事人与法官对“是否有拘传必要”和拘传的法律后果认识不一等问题;民事罚款措施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原因抽象化,“同案不同罚”,以及罚款程序欠规范等问题;民事拘留措施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拘留措施与妨害行为的违法性难成比例,以及拘留措施的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欠规范等问题。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集中表达的强制措施制度运行不畅的要因有三:一是学理上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认识不明,对其功能定位有偏差;二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欠规范;三是司法实践部门对适用强制措施顾虑重重。

第四章,论证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路。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只有具备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才能满足法律规范完整性要求;二是民事诉讼法在强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有完备的诉讼责任制度,以督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切实履行其所负义务;三是法律责任的强制与程序自治在程序法的运行中总是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或者运行不畅,必然导致民事诉讼程序“自治”的效果欠佳。因此,立法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致力于民事诉讼程序自治性建构的同时,同样需要考虑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以强制实施既有的程序立法并严惩程序违法行为。基于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独特性的认识,本课题提出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设专章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拟将《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章名由“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改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整合现行法律规范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使民事诉讼法具有较系统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章,论述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类型,提出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的诉讼法律责任,充实法院(法官)的程序法律责任和实体法律责件,科学设置法官个人责任;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法律责任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法律责任,既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明确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并依诉讼程序的阶段化构造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又要明确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协助义务,落实其具体的诉讼法律责任。

第六章,论述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课题参照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状态、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殊性,深入探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并以虚假诉讼和逾期提出证据受法律制裁的实践为例,重点分析虚假诉讼和逾期举证的行为要件、主观过错状态、危害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承担诉讼法律责任的或然性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第七章,论述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本课题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责任追究程序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剖析现行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的不足。结合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特点提出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的原则和具体设想,主张确立责任法定原则和责任适度原则,在具体原则的引导下,明确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是法院;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张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确保法官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依据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性质(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义务分配规则设计相应的追究程序。当追究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发生错误时,相关救济程序功能的发挥,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及时救济、适度救济等原则指导下,对在追责程序中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权利进行必要救济时,应根据错误制裁的后果,在立法上建构相应的救济制度。除在立法上健全民事复议制度外,还应转变行政化救济之理念,保障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享有申诉、控告、辩解、举证等权利,以便使配置的救济制度既能发挥及时救济之功能,又能彰显救济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