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学术梳理及简要评述

近年来,不少学者就如何构建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学者们开始重视对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研究。刑事诉讼领域中对程序性制裁机制以及诉讼法律责任的研究已取得了比较丰硕的学术成果,如陈瑞华教授系统地阐述了程序性违法行为发生的诸多原因以及解决程序违法的方法,对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程序性上诉等概念等进行了清晰的界定。(11)这些理论和具体概念内涵对于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些学者结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对于构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也形成了较好的理论成果。(12)但总体而言,我国学理上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在绝对数量上与该课题日益凸显的重要性不相符合。到目前为止,专门探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专著仅1部(吴英旗等,2013),中国知网上以“诉讼责任”“民事诉讼责任”为题名或关键词的学术论文仅十余篇,足见有关民事诉讼责任制度的研究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域外专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学术成果较为鲜见。但是,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中,不乏诉讼行为和诉讼义务理论之研究。特别是随着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日益为学界关注,法院的释明义务、防止突袭裁判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以及前述各种诉讼主体违反上述义务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已然成为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2005)。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故而强调集中审理的英美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为防止诉讼过分迟延而设置了逾期提出证据失权制、蔑视法庭罪等相应的法律制裁([美]Joseph W Glannons,2013)。

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成果主要围绕两大主题展开:一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1)诉讼法律责任是一种程序上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诉讼法律责任是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诉讼义务的行为科以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即是一种程序上的责任(袁岳,1991)。(2)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综合性责任体系,包含程序法律责任和实体法律责任,根据程序法律责任和实体法律责任两者何者为主要责任又有不同观点(田平安,罗健豪,2002;刘后务,2004)。二是建构或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论证路径有四:一是从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出发,认为现代法律体系门类已发展为众多法律部门,相应地,法律责任体系也应发展为性质各异、程度不同的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诉讼责任等独立的法律责任(杜飞进,1990;赵震江,付子堂,1999);二是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出发,认为应当有相应的诉讼法律责任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予以制裁(李颂银,1998;田平安,罗健豪,2002);三是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违反民事诉讼义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蓝冰,2008);四是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尚存在立法编纂不科学、归责机制不健全、功能发挥不充分和关键程序机制不完善等具体问题,并针对前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王健,2015)。

综观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尤其是国内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义务的研究,为本课题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情况,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技术线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空间。但是现有成果的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凸显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特点,但在如何界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中的程序性责任与民事违法行为所致的实体法律责任之区别方面尚需进一步论证;二是现有研究成果主要围绕“法律部门分类”和“法律责任分类”展开,相比之下,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流程,对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各种程序违法行为该承担何种诉讼法律责任进行实证研究的成果较少;三是现有研究成果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诸多重大问题的讨论付之阙如,例如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鲜有涉及。总体来说,我国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较之于该论题的重要性而言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现有研究成果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无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及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有何特点,现行的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有何缺陷及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为何等基础性问题均未进行较好地理论阐释。特别是,现有研究成果未能从《民事诉讼法》的本质或定性上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予以合理分析,故而,大多数成果以“因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很重要,所以《民事诉讼法》必须要有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应然逻辑关系进行论证,但对《民事诉讼法》中为何需要规定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要因,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何,以及追究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诉讼法律责任的程序构造等实然层面的诸多问题缺乏必要的分析。有鉴于此,本课题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拟就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既要以“任何法律规范都应当具有法律责任制度”之一般法理为基础,又要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合理界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性质,突破程序法与法律责任“绝缘”的制度困境。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发展观为理论基石,针对诉讼法律责任的“中国问题”,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设置中的“经验”,尝试在诉讼程序规范内重新建构有理论支撑和体系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