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格式条款一定无效吗?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格式条款具有降低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固有的缺陷,比如限制合同自由、权利义务不平衡。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进行网购时,不可避免地会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订立各式各样的服务协议。很多时候,消费者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就点击了确认,直到出现麻烦才以自己没看过这些条款为理由找商家算账,那么这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合理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中的标准是“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例如寄快递时,快递单上用加粗的字体注明保价和非保价的运输服务,未保价的按每件货物不高于300元给予赔偿,那么消费者选择了不保价服务并在“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保价声明”一栏上签名,一旦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的情况,就要按不保价的赔偿条款执行。相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这个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书面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具体格式条款出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会被宣告无效。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电信缴费、银行办理业务签订格式合同时,还是应认真阅读条款,尤其是对方已经以特别标识标记的格式条款,更应看清楚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如果有对条款不理解的地方,应要求合同拟定方予以说明。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在设计格式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对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采用加粗、加大字号、增设下画线等特殊标识的方法来提醒消费者,不可与其他条款格式一致,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尽到提示义务,影响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