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旅游合同约定“游客人身损害赔偿仅限于保险赔付”有效吗?

游客在报名参加旅游团时都会签署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有的旅行社利用拟定合同的便利,在合同中设置大量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加重游客的责任。这些条款通常会放在文末不起眼的地方,很难被游客所注意到,那么这些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四大类。因此,旅行社的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中无效:(1)属于《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无效情形;(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旅游合同中最常见的就是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例如,小何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小何投保人身意外险,如果小何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旅行社配合小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除此之外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费用。毫无疑问,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是不容许任何人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无须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条款直接免除了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属于《民法典》第506条中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出外旅游安全第一,旅游合同内容多且细碎,游客在报团前应仔细阅读,除了主合同文本,还要审查行程单、相关说明等,特别是要重点关注旅游费、服务标准以及意外情况应对措施、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这些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或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可以要求旅行社说明,必要时应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旅行社解释不清或者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可以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报团,如果决定报团,应保留好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