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上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日常生活中,发出要约的方式有多种,可能是面对面、打电话即时交流时作出的,也可能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作出的。即时交流的要约在内容传达上没有时间差,能立刻为受要约人所了解,也就是要约的作出与到达是同时的,此时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要约立即生效。但通过邮寄或网络媒介方式作出的要约则存在时间和地域的问题,此时要约究竟何时生效?

《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不同情况下要约生效的时间点是不同的,从该条款也可以知道,送达并不一定要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手上,只要要约已送达到受要约人可控制范围内,如受要约人的邮箱、地址等,即视为送达。

要约生效后也存在有效期的问题,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则失效。如果要约人已经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前都可以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不同形式的要约承诺应到达的期限也不相同,需要根据《民法典》第481条的规定来确定:“(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通常情况下,司法实践对合理期限的判断会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这三方面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