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清北京城区行政体制的特征

一、清朝的顺天府

清廷入关后,取消了明朝南、北直隶的建置,合并保定、顺天、密云三巡抚辖区为直隶省(今河北省),直隶巡抚驻节保定。北京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仍是顺天府尹,大兴、宛平两县依然附郭,以城区中轴线划界,分治城区和郊区。

顺天府辖5州19县,府尹的官阶为正三品,有专折奏事之权。雍正年间明定,于部院尚书、侍郎内特简大臣兼管府尹事(无定员,光绪朝始设一员独兼),位尊不亚于总督、巡抚。雍正给顺天府的训词是“畿甸,首善之区,必政肃风清,乃可使四方观化,非刚正廉明者,曷克胜任”。

二、北京内城是八旗兵营

清代,北京城区行政管理体制最大的特点是满汉分城而居,分城而治。“旗人”均住在内城和西郊三大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民居住在外城。外城分为五城十坊。故时人有“内八旗外五城”之说。

“满族”这个概念。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才正式产生和正式使用的。在此以前,称满族为八旗或满人。八旗这个概念不仅包括满洲八旗,也包括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内城按八旗方位划分管辖区域,分别由满洲、蒙古、汉军的二十四旗都统行使军政、民政管辖权。二十四旗都统在序位上有先后之分,在官阶和职权上完全平等,互不相统,各有印信和办事公所(都统衙门),独立行使掌管本旗旗务之权,是属下旗民的父母官。

三、步军统领衙门的职掌

步军统领是北京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其全衔是“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其官署通称为“步军统领衙门”或“提督衙门”。民间则简称其为“北衙门”,意在和官署设在南城的“南衙门(刑部)”相对称。时人视二者为“阎王殿”。

步军统领衙门在军事上负责北京地区的城防、治安。北京内、外城16座城门均由步军统领衙门防守、稽察。

步军统领衙门还掌管司法,审断案件。杖罪以下者自行完结,徒罪以上案件经初审后移送刑部。

京城编查保甲,由步军统领衙门统一办理。八旗都统衙门所掌管的旗籍户口,都要汇总于步军统领衙门。不同行业的汉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户籍,也都在步军统领衙门编查之内。

北京城区的各种禁令,也由步军统领衙门执行。如官民住房、坐车、服用都有定制,不能违例僭用。皂役人等及其子弟不能当官、参加科举考试。内城不许开设茶园(戏院)、妓院。旗人及职官不许私入戏院,不许编刊鼓词、小说,入夜之后关闭街头巷尾栅栏,禁止夜行。

步军统领衙门还直接掌管内城的市政工程,以及房地产的管理和监察。

综上所述,步军统领衙门的职掌和权限,归纳起来可分为城防、治安、监察、司法(初级审判)、市政工程、房地产领理等项。内城实际上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八旗都统衙门进行管理。大兴、宛平两县的县署虽然设在内城,但对内城诸事,实际上无权过问。

四、五城巡城御史是掌管外城的地方官

外城是一座“汉城”,是商业区、娱乐区、旅馆区、会馆区,也是汉族和旗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清代在外城设有五城察院,是督察院稽察京都地方的机构,其长官称为巡城御史,满汉各一人,由科道(给事中与御史)官员中简派,是所谓的钦差官,一年更换一次,官制上是“差遣”。在官变差不变的情况下,“差”成了铁打的衙门,于是中央监察机关也就地方化了。可是和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又无任何隶属关系,仍是督察院的下属机构。

五城皆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各兵马司的长官为指挥,副佐为副指挥、吏目。兵马司的职掌是“专司京师访缉逃盗,稽察奸宄等事”。并设巡检官,“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稽察事宜”。

顺治三年(1646年),为防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属托”、“交通贿赂”,明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这是巡城御史管辖城区兵马司之始,在官制上形成了由中央派遣机关,直接管辖地方治安机关。

顺治十年(1653年),进一步扩大了五城巡城御史的职掌范围,“各率所属(司坊官员),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

五城之中,均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兵马司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每月初一、十五,由巡城御史,司、坊官员,督率乡约人员(地方官选举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臣民的诏令,名为“条教”。目的是“以敦风化共知向善”,并严禁邪教传播,妖言惑众。

五城巡城御史还“掌赈恤之政令”,设立了一些慈善机构如“栖流所”、“粥厂”以示皇上“关心民瘼”。设立“平粜厂”,平抑粮食价格,控制市场大起大落,避免经济混乱。并负责严禁私铸铜币,祸乱金融,取缔无照聚众开窑烧炭等事。

五城巡城御史的职掌归纳起来,可总括为监察、司法(初级审判)。治安、民政、宣教、工商行政管理等事务,这完全是地方官的执掌。外城实际上由五城巡城御史负责管理。

五、北京城区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多层次的管理体制

市政工程和房地产的管理本是地方行政长官分内之事,可是清王朝却将其复杂化,内城由步军统领衙门负责;外城设有“督理街道衙门”,又称为“督理衙道厅”。初由工部选派满、汉司官二人管理,后改为由督察院轮选满、汉御史二人,工部和步军统领衙门各轮选司官一人,由皇帝简派,管理京师外城街道之事。

督理街道厅的具体职责是随时平垫、修治街巷道路。城市居民修造房屋,要呈报街道厅,批交五城各坊官员“查勘申复,给照兴修,不得骑沟碍道”。街道厅每月总括后汇报于工部、督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居民拆修或移建之房,也需存案备查。每年二月解冻之后,负责淘空官沟,确保雨季排水通畅。完工时要呈报河道沟渠处派员检验。

六、北京城区河道河渠奇特的管理体制

清廷在京师设有“值年河道沟渠处”,由工部、步军统领衙门、奉宸苑、颐和园各出一名堂官(正副首长)出任管理大臣,任期为一年。诸大臣共同掌管京城河道、沟渠之事,有应修治的咨工部办理。如物价银在二百两以上,工价钱在五十串以上者,要奏报皇上交工部办理。北京城区的河道、沟渠并不复杂,可是要由4个中央机关的主管大臣会同管理。二百两白银、五十串铜钱,竟然要惊动皇上,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七、满汉分治 崇满抑汉

综观有清一代,北京行政管理体制的特征,首先是满汉分城而居,分城而治。内城是满城,由八旗都统和步军统领掌管和控制。外城是“汉城”,由五城巡城御史掌管和控制。步军统领衙门在行使职权时可以干预“汉城”事务。五城巡城御史衙门絶不能干预“满城”事务。光绪末年,五城巡城御史属下的练勇由正阳门进入内城缉拿案犯,清廷追查步军统领失职,巡城御史逾权。乾隆时期,一些年高而又受宠的汉大臣得到赐第,被恩准在满城居住,以解早朝途远之劳。这些人的子孙就“沐天恩”在内城居住了下来。嘉、道之后“迁汉”的法律松动,内城开始出现满、汉杂处的局面。咸丰时,太平天国北伐军逼近北京,清廷对内城非旗籍居民进行甄别和清理,以防不测生于肘腋之间。直到清廷实行“新政”(1905年),汉人居住在内城才算“合法”,清帝退位的诏书中才明确了旗人可以自由择地而居。

八、有职守者无权 无职守者有权

顺天府尹在职掌上是北京地区最高行政长官,大兴、宛平2县的知县在职掌上是北京城区的“亲民之官”。可是,最高长官和亲民长官对城区的治安、司法、民政、市政、户籍、工商管理……几乎均无权过问,只能掌管一些礼仪上、文教上的事务。属于兵部系统的步军统领衙门、八旗都统衙门成为了内城实际上的地方官。属于督察院系统的五城巡城御史,成为了外城实际上的地方官。甚至管理皇室事务的宗人府、内务府也干涉北京地方行政事务,可谓有职守者无权,无职守者有权。

九、官不专权 衙不专责 诸事会同办理

管理内城的步军统领衙门和八旗都统衙门在官制上互不相统,均是平行机关,诸事都要互相“咨而后行”。管理外城的5个巡城御史彼此之间也是互不相统,凡有逾界之事,均要“会同办理”。

步军统领衙门的权限看起来很广泛,可是无权干涉内城的八旗旗务。虽然负责京师16门的防卫和门禁,可是诸事要会同有关单位办理。检查过往车辆、行人携带的物品,要会同崇文门关办理。遇有朝典、庆典,提前开城门要按照礼部、太常寺、内务府咨行兵部的“转行”办理。步军统领衙门、巡城御史分别掌管北京内、外城的司法,可是权限极小,“杖罪以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北京城区的司法权可以说是在刑部的直接控制下。

顺天府尹由六部尚书、侍郎兼任。兼任府尹的尚书、侍郎当推工部,北京地区有了重大工程(基本上是皇家工程),皇上即命工部尚书或侍郎兼管顺天府尹事,目的是统一调动安排京畿地区24个州县的人力、物力。在光绪中叶之前,顺天府尹无定员,皇上有时派好几个尚书、侍郎来“抓工作”。顺天府尹一职几乎是因事易人,在官制上是“缺(固定的官职)”,实际上是“差(临时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