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建要求

【条文原文】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条文主旨】

本条对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构成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如同招标活动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从中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一样,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也需要组建评审组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择优推荐成交候选人。考虑到采购难易程度和效率问题,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评审组织职责、设置等与评标委员会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询价采购活动需要成立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一、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人员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执行者,应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未按照《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采购结果无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组成。一是人数要求,即: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且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二是回避限制。谈判小组成员中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在内,都不能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如谈判小组成员与某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要求其主动回避。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尽管该规定是针对评审专家而言的,采购人派出的代表也应参照适用,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2)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人可以选派人员参加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必须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出具授权书。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即使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而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否则可能违反前述两类人员比例的限制要求。选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时,如果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被随机选取到,应当回避。采购人的代表可以是采购人单位的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单位委托的代表参加。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评审机构中采购人代表的占比,避免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操纵,促进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的评审,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既不能担任采购人代表,也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收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二、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人数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这是对《政府采购法》关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数量的细化和完善。一般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如3人、5人、7人、9人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以中央预算单位为例,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为400万元。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数量除了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从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的角度考虑,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供应商数量。邀请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数量较多时,需要评审的响应文件就多,应当多聘请一些评审专家,以便高效率完成评审工作。在组成谈判小组时,首先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人数,谈判小组必须由单数组成,一般为3人以上。其次,是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应与项目专业一致或尽量相同,人数也应该是单数,并要占到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以上。

(2)采购内容技术复杂程度。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数量少时难以满足要求,就应当多聘请一些评审专家,以便可以集中多个专家的智慧解决疑难问题。

(3)专家的专业要求。评审专家的专业从大类可分为技术专业、经济专业、法律专业等,各个大类还可进一步细分。选择专家需要考虑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中专家的细分专业分布,使小组成员的专业结构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相当。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专业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具体要求为:①具有专业技能,能够编写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②了解行业和市场行情,能够推荐和确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③具有法律知识和项目管理的经验,能够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组织谈判。例如某个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应从计算机设备、软件开发、财务、商务、法律等专业中选择,合理搭配。

三、评审专家的选取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所谓评审专家,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中的评审专家。专家评审是确保政府采购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重要保障。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政府采购活动产生评审专家的程序中,应遵循随机抽取是常态、直接确定是例外的原则,以确保评审专家队伍的数量和质量。

(1)一般项目随机抽取。

原则上,评审专家都是从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中的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定。采购人指定的代表应得到采购人单位授权才能参加评审和谈判工作。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没有资格要求。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其他成员,均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同级或上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京外的中央预算单位可以按照属地原则,从所在地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在抽取专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需求所对应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选择评审专家。对于不是经济、法律专业服务类的采购活动,除了技术专家外,还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经济、法律等专业的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评审专家可以自行选定。

个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在抽取专家时可能会出现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所需专家为跨专业的复合型专家等情形,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为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开展,本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也应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③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④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⑤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⑥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述专业技术职称或年龄要求也可以适当放宽。

主管预算单位有权认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办法》对评审专家来源有新的规定,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也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时,若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此外,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时,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者其他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也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自选专家工作承担责任,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同时应当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自选专家也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库内专家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承担相同责任。

(3)特别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之前的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规定中均未要求必须有法律专家,《办法》是首次作出评审专家须有法律专家的规定。法律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法律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作出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竞争性谈判主要谈的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特别是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许多大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均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至关重要。每一轮谈判结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就要变动一次,技术专家可能解决不了复杂的合同问题,必须要有一名法律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最早出现在进口产品采购的专家论证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而后有相关专家在媒体上公开呼吁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法律专家。实际评审中常常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没有法律专家的评审会不时出现问题。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顾问,很多时候也需要到评审现场向评委解释评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此呼吁作出回应。作此规定,解决了评审现场遇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处理的尴尬情况,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解决了“专家专业不专”的常见问题,使专家组成更加合理,为评出真正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四、成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时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但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成立时间可以是编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之前、确定邀请参加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之前、开始评审或谈判之前三个时间点。何时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根据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具体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而定。

(1)在编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之前成立。如果需要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项目开始实施时就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立后,负责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制定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经采购人同意后发给供应商。

(2)在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之前成立。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或者是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而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这种情况下基本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核心内容),但需要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之前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制定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后发给供应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还要负责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在开始评审或谈判之前成立。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邀请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只需要负责评审或谈判,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或谈判之前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此情况下,由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已经发给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请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已经发出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同意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内容,应予以追认;如果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存在问题,拒绝确认,可以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给供应商,并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继续进行谈判和询价。

五、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建要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作出了与本条相同的规定,即: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疑难解析】

1.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应该成立谈判小组?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也需要成立采购小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此事,但《办法》没有规定需要多少人员组成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这对于节约采购成本很有好处,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具体人数,也赋予了采购单位更大的灵活性。

2.评审专家因生病、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如何补充和替换?

在评审过程中,如评审专家因生病、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或者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坚持评审,或者因有回避事由或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评审纪律不适合参加评审工作,应当予以更换或补充。《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补充和替换没有作出规定,可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对于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由采购人另行选派人员替换。

3.谈判小组组建不合法将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谈判小组的组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如果谈判小组组成人数、评审专家比例及抽取方式不合法,除了可能导致采购项目被终止,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采购人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警告、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对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保密有什么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因此,要特别注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名单的保密问题。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后一直到成交结果确定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名单保密,特别是不应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成员信息泄露给供应商,以此保障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活动不受干扰。

5.采购人代表为某供应商的股东,在竞争性谈判中应否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因此,采购人代表为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某供应商股东时,与该供应商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评审的公正性,依法应当回避。

6.对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差旅费的支付有什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