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密要求和禁止非法干预采购活动

【条文原文】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条文主旨】

本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密要求及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解读】

一、依法规范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利于维持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保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竞争。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参与非招标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评审应当注意保密

根据本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避免政府采购评审过程受到非法干扰,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措施。

三、禁止非法干预采购活动

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要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限制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活动,按照个人意志、喜好选择产品或供应商,人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行为并不鲜见,常见的干预形式是向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还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明确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不论是提供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说明,还是指定供应商,都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不能形成充分竞争,难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甚至其中掺杂着贪腐行为。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应当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疑难解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专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来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依法履行职责,独立作出评审意见,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