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法条释解与疑难解析
- 白如银 邵月娥 王赟编著
- 1858字
- 2021-07-07 15:23:11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职责
【条文原文】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对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的主持者、执行者,负责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具体执行操作过程,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先成立谈判小组再制定谈判文件。但此程序在实务操作中基本上得不到遵守,主要原因是制定谈判文件需要的时间长,成立的谈判小组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先成立谈判小组再制定谈判文件,则采购时间太长,效率太低,成本增加,也不利于保密等。对此,《办法》规定了两种方式,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者由采购人事前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过程中确认。这一规定较符合实际需要,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谈判时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认即可,不再必须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来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须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认后方可开展谈判、询价,这是开展谈判、询价的前提,是必经的程序,未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认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应作为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依据。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关于参加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二是由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低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赋予了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确定(实践操作中多采用抽取方式确定)或推荐参加谈判、询价的供应商的权利。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这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最主要的职责。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在谈判、询价过程中,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就其响应文件中表述不清楚、内容前后矛盾的地方以及缺漏的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和说明,以便更为准确、客观、全面地审阅供应商及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作出准确的评审意见和判断。
五、编写评审报告
谈判、询价结束时,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谈判过程、询价过程全面地进行总结,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实质性内容及供应商响应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和评审,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为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决策依据。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受采购人委托进行谈判、询价、评审和推荐成交候选人,对于谈判、询价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存在的串通、弄虚作假、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说明的义务。
【疑难解析】
磋商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磋商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