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20 辞退超龄农民用工的法律风险分析

业务背景

某研究所拟终结与某女性农民工工作关系,但该职工提出要研究所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补偿金、安置费等。法律顾问受托出具此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研究所

时间:2009年1月6日

根据贵所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对贵所提出的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提前通知问题

王某现年63岁,其47岁到贵所工作,因是女性,50岁达到退休年龄,现已在贵所工作十六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因此,王某后十三年在贵所的劳动性质应当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关于终止工作关系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务关系。因此,贵所“辞退”该职工,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约束,也无需多支付该员工一个月工资。

二、关于十六个月工资的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非以劳动者严重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由于王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贵所解除与她的工作关系属于解除劳务关系性质,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安置费问题

王某现在以自己年岁大,来贵所工作多年,已经不适应农村生活,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要求贵所支付一定的“安置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贵所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从人道上考虑给予一定的帮助。

四、社会保险

王某虽然没有提出社会保险问题,但是对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工作年限(约三年),如果单位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需要在辞退时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作的分析,如果贵所考虑政治因素等,需要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法律并不干预,这当然需要符合贵所财务制度的管理。

另外,解除、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含劳务关系),最好协商解决,贵所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作一些经济让步,尽量避免诉讼。

手记

几年前,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也没有颁布实施,在北京工作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单位长期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风险很大,农民工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社会保险法》也已实施,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缴费年限的,也可以如城镇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够的,可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对单位的用工风险大大降低,农民工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本案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某研究所解除与王某的工作关系对王某将来的生活确实有不小的影响。为此,该研究所参考上述法律意见,与王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了她的谅解,最后给予了一定的人道主义支助,双方签订协议,终止了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