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21 滞留职工档案的法律风险分析

业务背景

北京某研究所一非在编职工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档案没有转移出去,研究所担心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为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研究所

时间:2009年12月25日

关于赵某的档案及退休问题,现提供以下意见,请参考:

一、基本事实

赵某,女,50岁。原为本所大集体职工。2000年曾以本人是本所职工为由,要求本所安排工作,并提起诉讼,后败诉。2004年,她被本所某实验室聘用,非事业编制。2008年11月10日,本所与之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同日,本所向她发出转移档案通知,她本人签收,承诺自己将档案取走,但之后违约。

本所也曾设法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将其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街道答应接收,但要求本所先把其档案转往职介,他们不直接从单位接收档案。而职介又对即将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档案不予接收。到2010年1月1日,赵某将年满50周岁。

二、分析

应该说,街道和职介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但这却是这些单位目前的普遍做法,除非采取非常手段,赵某的档案就只能滞留到本所。这样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赵某的档案滞留本所是否会存在法律风险,二是赵某的退休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法律,法律顾问认为:

第一,赵某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档案滞留不会存在劳动关系继续的风险。

第二,按照现在的政策,本所编制内职工在养老保险社会化之前,其退休应当在本所。而非在编职工与企业职工一样,即便其档案在单位,也应当在社保退休。退休后,该职工的退休及医疗待遇完全由社保中心负责,单位不再负责。但是,档案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应当赔偿职工因此受到的损失。

赵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龄加视同缴费年龄已经超过十五年,可以在社保中心办理退休,贵所工作人员咨询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由于赵某的档案现在转不出去,所以现在本所应当为她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她退休后,本所无需承担其待遇责任。

第三,目前还看不到保留退休人员档案还会有其他什么法律风险。从发展趋势看,也不应当还会有其他风险。

三、意见

鉴于赵某的档案按正常程序已无法转出,且滞留也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风险,所以,如果没有特别途径,现在贵所无需再做转档尝试。

由于赵某的最后劳动关系在本所,其档案也在本所,且退休事关个人重大利益,对本所也没有不利影响,所以建议本所立即为她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否则,需要赔偿她因此受到的损失。具体手续很复杂,需要工作人员到窗口咨询办理。她退休后,本所可不再为她支付其它待遇。

手记

我国现在虽然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但很多单位的退休职工依然没有与原单位“脱钩”,没有完全实行社会化管理。在北京市,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国企退休职工也只是一部分。2011年3月1日,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首次启动民企、个体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至于事业单位的非在编职工退休则很少纳入社会化管理。

现实中,很多国企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依然由本单位管理,享有正常退休待遇之外的某些福利。所以有的事业单位尽量不让非在编职工在本单位退休,非在编职工也在积极努力要在本单位办理退休。本案赵某就属于这种情况。但由于单位已经无法将其档案转移出去,所以也只能在本单位办理退休。

本意见出具后,研究所为赵某办理了退休,继续由本单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