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培训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建立?

现实困惑

薛某应聘到一家电子厂工作。在上岗工作之前,工厂要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3个月的培训。工厂负责人对薛某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员工,每个人每个月只有800元的生活费。等到培训期满后,工厂会根据每个人的不同表现,决定是否录用他。那么,入职前的培训算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呢?

律师答疑

职业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工厂负责人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薛某从第一天参加培训起就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是该厂的一名员工,应享受与所有其他员工一样的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