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最新升级版)
- 法宝网主编
- 1293字
- 2021-05-20 10:17:15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现实困惑
边某是一家石材公司质检科主任。2010年6月,他与该石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除法定条件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擅自解除合同,否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2012年春节回家的时候,边某遇上了多年没有联系的老朋友梁某,巧合的是,梁某也做石材生意,还开了一家公司,效益也挺好的,但梁某总觉得自己的公司缺一个管生产的人,正好碰上边某,别提多高兴了。梁某承诺分给边某20%的股份,但由于边某与石材公司的合同未到期就没强求。过了一段时间,边某与领导由于工作的事情出现分歧,后来矛盾逐渐加深,于是边某向公司递交辞呈。公司认为边某是在闹情绪,没有理会。30天后,边某没等到回音毅然决定离开。边某找到了梁某,跟他说明缘由,梁某很高兴边某能来自己的公司,并约定分给边某20%的干股,让他专门负责生产质量。一周后,原石材公司提出,由于是边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经济赔偿金5万元。请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经济赔偿金吗?
律师答疑
边某与某石材公司双方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根据我国新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则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由此可见,边某与某石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对此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
边某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遵循《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边某在辞职时,首先向单位递交了辞呈,是单位以为他在闹情绪,没有理会,因此边某在30日内没有得到公司的答复。可见边某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专项培训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即使他辞职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在其没有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追究边某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