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签字合同生效吗?

现实困惑

2010年7月,何某应聘到一家食品厂做销售主管的工作。他与该食品厂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两年。2012年6月,他因工作上的事情到北京出差,原本打算半个月办完的事却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才办完。他的劳动合同在7月份到期,也就是说在他出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何某在该食品厂工作近两年的时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涨工资,他对此很不满,所以不想再与食品厂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他一回到公司就向人事经理林某提出辞职。林某不仅没有同意,还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说厂方已经跟他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何某说不可能,因为他根本没有签字。林某辩解道,由于双方合同到期时何某正在出差,既然何某知道此事,但是并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何某想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厂方就自行拟定了新合同,规定劳动期限两年。尽管何某没有签字,但已经跟厂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合同有效。对此,何某解释说,他早有不想续签合同的打算,在合同到期时他正在出差,手头工作没有忙完,因为不想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所以没有在合同到期的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难道自己对工作负责也错了吗,没有劳动者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师答疑

没有劳动者签字的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没签字,合同都不能生效。案例中,食品厂所提供的何某没有签字的合同,从法律上讲没有生效。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选择对方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如果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案例中食品厂没有经过何某的允许就擅自拟定了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合意,所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食品厂关于“何某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提出辞职,并且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解释也与法定情形不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明确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是食品厂与何某续签合同,不适用此。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不是劳动合同一到期,员工的工作恰巧此时完成了,大多情况下,工作内容没办法和劳动合同同时结束。案例中,何某的劳动合同正是在他出差期间到期,此时他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出于对工作的负责,他才继续工作,因此这并不影响合同到期即终止,不能作为续签的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