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意变更吗?

现实困惑

2012年6月1日,陈某受聘于一家贸易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陈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每月工资1万元,合同期为5年。2012 年6月和7月,陈某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8月份,因陈某业绩较差,公司以其工作业绩下滑为由,将陈某的工资降为8000元。9月份,公司又以陈某未能做正常的业务工作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5000元。陈某这两次所发的工资明显比合同约定少得多,但却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定,仅仅由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陈某本人。陈某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所欠的工资。可是公司却认为,降低陈某工资的决定是根据对陈某的工作业绩的评定,不同意陈某补发工资的要求。请问,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意变更吗?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出现了法定情形后,劳动合同才可以变更。因此,在没有法定的变更情形出现也没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作出了约定。因此,该公司应该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如果以业绩原因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薪水,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员工确属业绩不良,已经构成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降低员工的工资。即使陈某确实存在业绩下滑、不能胜任公司本职工作的问题,公司要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内容,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违反规定的程序。本案中公司变更陈某的劳动合同时,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仅仅由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陈某本人,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所以,公司擅自降低陈某工资标准的做法显然不妥,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二款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