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法律?”是法理论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4]对于这个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的回答。但哈特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找出到底是什么在困惑着人们,而不是急于定义“法律是什么?”。由此,哈特指出必须先厘清反复出现并困扰着人们的三个议题间的差异与共性等。一是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的关系;二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三是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5]然而并没有任何足够简洁的定义能够令人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可能的做法是: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接下来,哈特解释了为什么选择这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来探究何为法律本质的问题。法律最为显著的一般性特征是人类举止不再是随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的。由这一特征产生了以下两个议题。第一个议题产生于“举止不再是随意的”这个特征,即一个人以威胁为后盾发出命令强迫某人做某事,这是奥斯丁分析的出发点。第二个议题产生于“非随意而具有义务性”这一特征,法体系中的一些要素与道德密切相关,而且所有国内法体系都呈现某些基础之道德要求。此外,“正义”也统一了道德和法律领域的理念,正义一方面特别适合于法律的美德,另一方面又是美德中最具有法律性格的。第三个议题是更具一般性的议题,对“法体系是由规则构成的”这一想法很难加以质疑且不难理解,无论是认为理解法律的关键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人,还是认为是法律与道德或正义相关联的人都会认为法律至少也一定包含着规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