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启示

最近几年来,一系列有关失信乃至违法乱纪的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媒体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其中显现出来的法律监管缺失、道德滑坡、信仰沦丧等现实状况,发人深省。通过前文分析,我们认为,法律、道德与信仰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进步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加强重视和关注的同时,更应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遵循“三位一体”的结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对榜样人物的宣传,首先在全社会范围普及向“善”的伦理道德风尚,唤醒和修复久遭破坏的社会伦理道德意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等活动已经在恢复社会风气等方面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在道德更新和社会伦理正能量不断积累的基础上,逐渐沉淀出“信仰”的文化心理结构。此处的“信仰”采用宽泛的意义,融合了符合人性的、全人类共同认可的道德观念,所构建出的是一种全新的具有天下情怀的信仰,而非特指某种宗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如张载在《西铭》中提出的“民胞物与”之博大情怀。在道德和信仰的铺垫之下,法律将作为“上层建筑”进行完善的顶层化设计,在吸收人文理念的同时,为二者提供强力的支持和保障。这样,整个社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了制度和精神层面的反思与警示,道德水平显著提升,最终必将通向个人的幸福人生,进而助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


[1]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专项),项目号:19CTZJ01。

[2]王强伟,哲学博士,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助理研究员。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9日,第2版。

[4]西方的法律受到基督教“罪”论影响深远,原罪和本罪设定了人的不完美性,因而需要外在的规范;中国的法律从儒家礼以及由荀子“性恶论”发展而来的法家传统中衍生出来,同样是基于人的不完美性,为复归本性而提供外在的强制性规范。

[5]儒家的人性善主张及其重视血亲关系的传统在此与现代法律铁面无私的精神相抵牾,如何理解或调节这个矛盾,引起了学者们持续多年的激烈争论。详参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第1273页。

[7]〔英〕约翰·布克主编《剑桥插图宗教史》,王立新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第14~20页。

[8]关于信徒殉道的事例在世界上各大宗教史上都有记载。典型的关于基督教殉教的事例,参见〔英〕约翰·福克斯《殉道史》,苏欲晓、梁鲁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9]〔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导言”第3页。

[10]人的尊严源自《圣经》,上帝根据自己的形象造人,人的尊严因此历来神圣不可侵犯。现代国家宪法中,有《德国宪法》《波多黎各宪法》等明文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可视为宗教法入宪的直接佐证。

[11]〔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9页。

[12]赵利:《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性审视》,《齐鲁学刊》2004年第4期。

[13]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论断是以“真正的宗教”为前提的,因为一般不认为存在邪恶导引的各类邪教属于“真正的宗教”。

[14]罗秉祥等编《宗教与道德之关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第37页。

[15]〔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