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的一种制度和方式。一般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仲裁协议,如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亦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或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自动执行。如果一方不予执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凡双方当事人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协议,则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裁决,不允许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国际层面的竞争

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另外亚太地区新兴的商事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韩国商事仲裁院等也都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地拓展业务,争取案源。可见一个国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不仅关涉一个国家的投资贸易法律环境的优化,也关系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要想开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新局面,积极促进中国仲裁活动的产业化发展,获取中国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应当加快推进国际化和本土化兼备的仲裁法律制度完善和仲裁实践发展的进程,其中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环境是关键。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协调统一。仲裁的国际化要求内国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需要。仲裁的本土化需要内国根据其本国法律文化传统,弘扬其仲裁制度中独具内国特色的方面,发挥其自身长处,从而找到仲裁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结合点,实行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仲裁法律制度。中国国际仲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公平公正裁判的理念,适当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以及利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传统经验,发展仲裁领域的中国特色。积极总结和宣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优势,促进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蓬勃发展。

2.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史看,是先有临时仲裁,后有机构仲裁。虽然近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呈现机构化的发展趋势,但机构仲裁不会也不可能取代临时仲裁。当前,国际商事争议通过临时仲裁得以解决的多于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的,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中国的仲裁法律目前没有赋予境内临时仲裁以合法的地位。仲裁程序主要适用仲裁程序进行地国家的法律,仲裁法不认可境内临时仲裁,排除了当事人将其国际商事纠纷约定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的可能性。大量的此类案件不能在中国境内裁判,成为我国国际仲裁发展的一大瓶颈。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不应对立起来,两种制度其实可以互为补充。仲裁机构也可以在临时仲裁中发挥作用。临时仲裁的存在可能会对机构仲裁带来压力和冲击,但是也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注重质量、提高竞争能力。对于临时仲裁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以长远的目光审慎地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