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仲裁的历史沿革

仲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希腊雅典城邦的执政官德拉古曾把雅典法律写成明文,其中就出现了最早的仲裁内容。到了古罗马共和时代,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古罗马共和国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也对仲裁制度作了规定。其后高卢入侵罗马,铜表被毁,但仲裁制度被流传下来,并得到不断发展。到了中世纪时期,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临时仲裁制度出现,并且在欧洲得到推广;其制度内容就是当事人约定在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各自选择一名德高望重、知识渊博或为人公道正派的人担任仲裁人,再由这两名仲裁人共同选定第三人为首席仲裁人,此三人共同组成临时仲裁庭,这是现代仲裁制度的雏形。14世纪初出现了国际商事仲裁。14世纪中叶瑞典确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有效制度。14世纪末瑞典地方法典对仲裁制度赋予了法律地位。英国议会于17世纪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但同时还奉行“法院管辖不容剥夺”的原则,规定法院有权撤销任何排除法院管辖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对法律问题必须以“特别案由”报法院决定。1892年英国建立了伦敦仲裁会,但一直到1979年英国公布《仲裁法》后才解决仲裁的独立性问题。

资产阶级革命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更多更复杂的经济纠纷,仲裁制度在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如,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8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1890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1925年的《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典》、1929年的瑞典《仲裁法》,以及随后出现的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瑞士《国际私法法案》、比利时《司法法典》、韩国《仲裁法》、加拿大《商事仲裁法案》。

与此同时,各国仲裁机构陆续诞生。继英国伦敦仲裁院建立后,1917年瑞典建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1921年日本建立了海运集会所,1926年美国建立了仲裁协会,1931年苏联建立了国家仲裁署。仲裁机构的建立标志着仲裁程序逐渐优化,仲裁员业务素质和仲裁效率不断提高,仲裁制度进入了日臻完善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