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法国的做法

法国是市场经济运作较成熟的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形成了成套的法律,立法者倾向于保护最弱者,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保护消费者在使用某一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受人身、财产伤害;反对推销中的暴力;防范合同中的圈套;遏制物价上涨。

现在,法国的产品管理条例已相当全面、完善,一般很难找到被遗漏的产品或产品系列。而且政府所持有的合格产品的概念,就是符合消费者的要求,主要是符合安全标准,而且这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国1905年8月1日通过了第一部《伪劣商品法》。1907年又在农业部内成立了劣质商品惩处局,其任务是追究那些不考虑公众健康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从60年代末以来,更是形成了一个持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这个运动的宗旨是“对生产商,也对政府提出了产品不仅不能有害于它们的消费者——只是消极的要求——而且产品要对消费者的需要起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法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政府行政架构、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消费者广泛参与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许多方法我们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