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伪劣商品”这一术语的定义是,包含了1905年8月1日通过的《伪劣商品法》中所罗列的违法现象。其中最主要的两种是欺骗(第1条)和伪造掺假(第3条)。
欺骗行为在刑事上是指为使某人签约,向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伪造掺假是指一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条件不符合法规或惯例。例如在牛奶中掺水或进行脱脂,而该产品是作为全脂牛奶出售的。又如在某一地区出产的葡萄酒中加糖,而该地区的葡萄酒酿制是禁止加糖的。
欺骗适用于所有的商品和所有的服务,而伪造掺假则只适用于食品、药品、饮料、农产品或天然产品。
然而在实际上,两种违法现象经常混在一起。为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法国法律对惩处欺骗情况进行了增补。在常见的有关产地、性质、基本质量、重量等欺骗假设外,又增加了使用某种商品的能力、使用时可能造成的危害、检验、使用方法、预防措施等方面的欺骗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