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消法》的处境

近来一个个消费者被侵权案的判决结果,使《消法》的处境越来越不妙。有的法院宣布,凡是为打假而购买商品的,一律得不到双倍赔偿,因为这些人都不是消费者。还有法院认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自已也有欺诈行为。

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手里,结果是大不相同的。

大量案例显示,消费者权益案中争论的焦点往往是“谁是消费者”、“知假购假是不是消费者”、“购买者是否就是消费者”。问题似乎出在“消法”的一个疏漏,它没有给“消费者”作出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由于消费者的概念不明确,就使得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有了“自由裁量的权力”。据说目前学术界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有近10种意见,而我国地方上的法规对消费者的定义更是见仁见智。

正是对消费者概念的混乱理解和缺乏法律上的定义,使法官在判例中的“自由裁量权力”增大,而使《消法》处于越来越不妙的地位,权威性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