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普遍认为保护消费者制度的最大不完善处,是一定要等到消费者成为某种伤害的受害者时才去惩处生产商或销售商。虽说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但总不如提前预防更加安全。
在预防方面,美国的做法是,将各种类型的产品发生的事故编制成册,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出安全方面的统一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119所医院的抽样调查,建立了一整套资料的收集和信息化处理系统。能够了解属于使用一种类型产品的事故频率、受害者的年龄、性别、诊断结果,治疗性质、住院期等。
而欧共体则建立了一个“关于产品引起事故的共同体通告制度”(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布鲁塞尔,1978年3月20日,第78—159号通报)。
在法国,在反毒品中心,医疗急救部门和医院的帮助下,已建立起一个“家庭事故报警系统”。它的全国毒物警惕中心也集中了所有有关危险产品的资料。
在预防消费伤害方面,制造商处于矛盾的另一面,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制定一个过于严格的“产品使用须知”,一旦发生事故,他们就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从而推卸责任,保护自己。这是消费者值得警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