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3-13】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甲公司将其出租的一栋写字楼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租赁期届满后,甲公司将该栋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30000万元,乙公司已用银行存款付清。出售时,该栋写字楼的成本为28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例3-1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甲企业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7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7年4月15日。20×7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4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20×8年6月租赁期届满,甲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550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4月15日,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2)20×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时。

(3)20×8年6月,出售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