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解析3-16】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

为了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完整性,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企业必须按照本准则要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