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信用渐成——发展中的信贷

信用的出现,表现为商品使用价值的让渡和商品价值的实现发生了时间上的分离,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这说明货币延期支付的职能开始显现,说明买卖双方除了商品交换的关系之外,又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信用关系,而整个商品买卖的过程实质上变成了一种既区别于实物交易又不同于现金交易的交易形式,是买卖双方依靠对彼此的信任完成的一种信用交易。这种交易的持续发展会形成一种新的商业行为:借贷。借贷进一步发展则带来了一个新的经济范畴——金融。

最初的借贷是实物借贷,粮食、农具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食物借贷有很多局限,要受贷出对象、实物种类、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制约。货币产生以后,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对借方来说,他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贷方来说,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所以,货币产生以后,借贷扩大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用的另一种形式。

周代已经存在借贷之事,《周礼·天官冢宰上》载小宰职责有“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曰:“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听讼责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傅别”即债券,一般用竹木制成,分成两半,债主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春秋战国时期,有关借贷发生的事件已有史可查。《国语》《左传》《管子》《史记·货殖列传》等文献,均记载了发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多借贷事件。西周时期中国的实物信用已经盛行,不仅有私人信用,而且开始出现政府信用,有了专司政府借贷的中国最早的信用机构——泉府。代理政府借贷,是当时的财政金融机关,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部、中央银行。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贵金属货币进入流通。因此,战国后期的借贷开始有了质的变化:借贷演变为牟取利息为主的高利贷。高利贷的出现,取代了以往无偿施与和无息借贷的行为,开启了我国封建社会真正的信用形式。

秦始皇统一六国,订《金布律》,让中国的货币制度从混乱走向统一,金融行为开始有法可依,于是这一时期的信用规模增长很快。

从经济发展的状态来看,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商业发展非常重要的阶段,此时的农业和手工业较战国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商业也随之繁荣;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流通领域不论从地域还是交易数量、交易种类上都迅速增加;商人资本十分活跃,商业利润也十分丰厚,在“士农工商”的社会阶层顺序之下,竟然出现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依门市”的说法。这种现象必然催生大量的商业周转行为。一方面,商贾需要资金进行周转,另一方面又有一部分商贾有剩余的、闲置的资金,结果必然是借贷之风盛行,民间信用倍增。可见,商业发展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不容小觑。随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是贫富差距和古代信用行为的活跃。

当时的信用已经以“货币借贷”为主要形式,而且主要是由私人办理。放款的群体,有商人、地主、王公贵族,还有专业的“子钱家”。所谓子钱家就是专门从事放款收息的人,实际同商人、地主、王侯一样,都是高利贷者。有些子钱家资本相当雄厚,甚至政府有时为筹措军费也要向他们借款。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结合,是封建经济条件下私人信用的特点。放款的对象,除了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外,也有王公贵族、官僚地主,甚至有朝廷重臣。贵族官僚借债是为了维持其奢侈淫靡的生活;朝廷借债是因财政不济急需。

可见,不论是借贷主体还是借贷金额,都反映了秦朝借贷活动的活跃。不过遗憾的是,至今为止秦朝的信用状况,有文字记载的并不多。我们只能从其他类型的记载中获取一鳞半爪的有用信息进行分析和推断。例如:《史记·货殖列传》《周礼·地官·泉府》《管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