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当代中国犯罪的分时段分析

(一)新政权建立初期的犯罪(1949~1952年)

新中国刑事犯罪的第一个历史阶段是新政权的建立初期,时间为1949~1952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中国历史上翻天覆地的大事件。中华大地上这一次国家政权的更迭,不同于以往中国历史上任何一次改朝换代;它要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一个全新的政治体系、社会制度,并建构全新的社会秩序。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抗,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也会对这些势力及其抵抗行为实施最严厉的打击。

因此,这个时期中国刑事犯罪的基本特点,就是普通刑事犯罪与反革命犯罪交织在一起。我们以上海某监狱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押人员的成分为例,来看看当时社会犯罪人员中的政治因素所占的比重。1952年12月,上海某监狱在押人员中,“反革命犯”占全部在押人员的52%,主要成员包括恶霸、特务、土匪、反动会道门、反动党团,以及叛徒、汉奸、伪军政人员等。由此可以大体上看出当时全国的刑事犯罪的总体概貌。

具体来说,新政权建立初期的刑事犯罪除了一般的刑事犯罪(其实很少)外,主要由两种因素构成。

第一,建立和巩固新政权必须要坚决打击各种抵抗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在1949年10月1日已经成立,但在巩固新政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强大的阻力,遭到旧政权残余势力的抵制、破坏与捣乱。大量资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溃败前实施“应变计划”留在内地的各类武装人员多达200多万,潜伏特务、反动党团约120万,还有大量坚持原来立场的各种旧政权留下的军、政、警、宪人员。例如,1950年1月至10月,全国共发生以颠覆新生政权为目的的武装暴动816起,西南地区曾被匪特攻打、攻陷的县城达100座以上,1950年,全国有近四万名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惨遭匪特杀害(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2011:第45页)。

第二,建构新型社会秩序必然会遭遇强烈的社会抵抗。新中国不仅意味着政治秩序的重建,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重建,它是一个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全新的社会秩序。许多在旧社会被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及那些虽被否定却认为无法消灭的社会现象,在新社会中都被确定为必须扫除的对象。许多人总是企图抵制这种改造,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因此,新政权在镇压旧政权残余势力的反抗的同时,也在努力扫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严厉缉捕各种盗匪,禁绝烟毒,取缔妓院,收容游民。1952年,根据中央指示,各地在全国1200多个禁毒重点地区集中破案,共查出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毒犯36.9万余人,逮捕8.2万余人,其中判刑、劳改、管制5.1万余人,处决罪大恶极的毒犯880人(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2011:第110~111页),基本禁绝了过去100多年来为害中华民族的烟毒灾害。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查封了所有大大小小的妓院,彻底埋葬了旧中国长期存在的娼妓制度,对其重要成员和为恶分子进行了必要的刑事打击。

在建立新型社会秩序过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在改革婚姻制度中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9]这部法律受到旧势力的强烈抵制,包括一些干部都不能正确理解对待,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妇女法”。一些地区出现了虐待妇女的现象,因婚姻问题被逼自杀甚至被杀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在少数。例如,据1952年1月至11月的不完全统计,安徽境内[10]因婚姻而自杀、被杀者804人,其中男36人,女768人,自杀765人,被杀39人。对于这些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分子,新政权当然要予以坚决打击。

随着新生政权的巩固和社会新秩序的建立,刑事犯罪发案率急剧下降。统计资料表明,1950年是这一时期刑事犯罪的峰值年,当年立案数为51.3万起,立案率为9.3‱。1951年,立案数下降到33.2万起,立案率下降到5.9‱。1952年,立案数进一步下降到24.3万起,立案率也进一步下降到4.2‱。这一数据的变化表明,新政权已经得到彻底的巩固。

新中国第一阶段的刑事犯罪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典型地反映了新政权建立时期的刑事犯罪特点。这一时期的刑事犯罪中,90%以上的犯罪主体都是“旧社会的残渣余孽”,普通老百姓犯罪很少,更鲜见青少年犯罪。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犯罪(1953~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不仅在外交领域“一边倒”,而且在经济建设上全面学习苏联,实行苏联模式。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通过所有制改造,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逐步实施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城市逐步形成了“单位社会”,在农村使千百万农户走上了集体化道路。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使计划经济体制逐步显现出独特的社会控制功能。正是这种极强的社会控制功能保证了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刑事犯罪形势整体上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见表2)。从1953年到1977年,中国的刑事犯罪立案数整体维持在55万起以下,最低年份为16万起,最高年份为54.8万起。立案率最低年份为2.9‱,最高年份为6.5‱。平均每年发案数不到30万起,这对于几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表2 1953~1977年中国刑事犯罪统计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虽然我国的刑事犯罪率总体上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却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起伏波动(见图1),主要表现为四个小的波峰,它们分别出现在1954年、1957年、1961年和1973年,每一次波动起伏的背后都有一些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

图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刑事犯罪立案率

1.1954年的“小高峰”

1952年,随着新政权的巩固,我国的刑事犯罪下降到历史最低,当年发案数只有24.3万起,立案率为4.22‱。1953年、1954年、1955年又出现了一个小高峰,三年刑事案件立案率分别为4.97‱、6.508‱、5.30‱。以1954年为峰顶,从立案率来看,它甚至超过了1961年。造成这一小高峰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自然因素,如1954年的重大水灾等;但主要原因还是新经济制度的建立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施行。为了对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维护国家经济建设新秩序,新政权在此期间针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进行了坚决的打击。

2.1957年的“小小高峰”

这次小小高峰与“反右”运动有很大关系。第一个五年经济计划顺利进行,“一化三改造”的顺利实现,党的“八大”胜利召开,使得整个国家形势似乎走上了一条坦途。但1957年夏季,形势陡变,出现了“反右”运动,全国有55万知识分子被戴上了“右派”帽子,有些人被当成刑事犯处理,这是导致当年刑事立案的不正常增加的重要因素之一。

3.1961年的“大高峰”

在整个改革开放前的30年内,1961年都是中国刑事犯罪的一个“高峰”,当年发案数达到42.19万起,仅次于1950年新政权成立时期的高峰。当年立案率为6.4‱。通常认为,这是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8~1961年)“大饥荒”的反映。全国因饥荒引发的疾病而非正常死亡人口急剧增加,为了生存,许多人被迫越轨,从而使侵财性犯罪,特别是盗窃罪明显增多,犯罪动机在于获得基本的生活来源。但以笔者当年的亲眼所见,问题还不止于此:除了经济困难迫使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冒险越轨外,还有在特殊时期为了保证社会秩序而加大打击力度以及降低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后者在形成“犯罪高峰”的过程中作用可能更大。

4.1973年的“小高峰”

三年大饥荒以后,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使经济重新走上了复苏的道路。1965年全国粮食产量接近1957年水平,维持人民最低生活水平有了保证,从而也使刑事犯罪的形势根本好转,刑事犯罪案件迅速回落。1962~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分别为32万起、25万件、21万起、21万起,连续四年稳中有降。全国刑事案件总数和按人口平均立案率都降到了接近1956年和1960年的水平。以上海为例,这个人口近1000万的城市,1965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只有3500起,比新中国成立初期下降了90%以上,真可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但是,“文化大革命”很快爆发了,中国从此进入长达10年的“大动乱”时期。大动乱必然会对中国的刑事犯罪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文化大革命”前期的造反高潮,全国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没有了犯罪数据,只有1967年的16万刑事立案记录。然而,正如冯树梁先生所说,这一时期究竟发生了多少犯罪案件实在是一个未知数。更重要的是,在当时是非颠倒的情况下,真正的犯罪案件可能并未列入犯罪统计,而列入犯罪统计的可能是冤假错案。有资料表明,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达到31万余起,有32.6万人蒙冤(冯树梁,2010:第14页)。张志新案就是一个典型。而真正的犯罪,甚至是大规模的群体性犯罪却可能煙没在茫茫历史尘埃之中。近年来民间发掘的资料表明,在此期间,广西、湖南、江西、北京等地都曾发生过大规模的集体迫害事件,这表明这一时期的真实的刑事犯罪非常复杂。

1972年以后,我国的刑事案件统计恢复正常。从1973年到1977年是刑事犯罪一个新的高峰期,其中1973年为峰值年份,当年立案数为53.58万起,立案率达到6.0‱。更重要的是,这五年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一直在50万至60万之间,处于一个在当时算是比较稳定的高位态势。这表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后果开始从政治领域波及社会领域,最终在刑事犯罪方面反映出来。

(三)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犯罪(1978~2001年)

1976年“四人帮”被打倒后,中国经过短暂的徘徊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这一历史转折的标志。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将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秘密包干到户标志着农村经济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脱离。但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主体在城市,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正式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1992年,中央宣布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中央正式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规划,提出了在“九五”期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2001年,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成。这是一个长达20余年的新旧体制此消彼长的漫长过渡期。这样一个新旧体制过渡期在刑事犯罪领域必然会有反应,其直接的表现就是我国的刑事犯罪的急剧增长。有关部门称这一时期为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期。

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刑事犯罪可以区分为前后两个大的阶段和几个小的高峰期。从1978年到1991年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前期,在这一时期,旧体制的因素所起作用更大一些;从1992年到2001年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后期,在这一时期,新体制的因素所起作用更大一些。

1.1981年“犯罪高峰”和“第一次严打”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我国刑事犯罪形势不仅没有随之好转,反而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特别是1978~1981年的四年间,刑事犯罪甚至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以9%~12%的速度递增。1981年全国刑事犯罪立案数达到89万起,不仅远远超过改革以前刑事犯罪的最高年份,而且也远远超过了新政权成立初期的最高年份1950年的立案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轮刑事犯罪快速增长过程中,刑事犯罪主体悄然发生了重大变化,青少年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快速上升,14~25岁的青少年案犯一般要占到70%左右。这些青少年犯罪和以前的刑事犯罪有重大不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掠财物、强奸妇女。他们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为此,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各地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依法将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同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把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上升至死刑,而且要求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为“严打”斗争提供法律根据。在三年的“严打”期间,全国共抓获170余万名各类犯罪分子。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余万件,判处人犯172万多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刑占近四成(39.65%),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除刑罚的占近六成(59.65%),宣告无罪的占0.7%。[11]虽然“严打”在学术界长期以来存有极大的争议,但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确初步遏制了改革以来快速增长的刑事犯罪势头。[12]

从第一次“严打”所揭示出来的刑事犯罪类型看,这一波的“犯罪高峰”仍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消极后果,它所涉及的各种犯罪类型并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事犯罪的典型特征。人们也注意到,虽然“严打”显现出一定的成效,总体立案数和立案率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主要是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有较大的下降,而这一时期最为突出的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并未明显下降,与青少年犯罪相联系的重特大恶性案件比重也没有明显下降。相反,这两项指标在此期间都还有较大的上升(见表3)。

表3 1981~1987年我国刑事案件中恶性案件分布与青少年犯罪比率增长情况

2.1980年代中期的虚假回落与1991年的“犯罪高峰”

经过第一次“严打”之后,从1982年到1988年的80年代中期,在犯罪统计上出现了一个明显的下降与回落曲线,曲线的谷底是1984年,当年的立案数为51.43万起,立案率为49.9‱。1988年以后,我国刑事犯罪形势再次恶化,刑事案件立案数开始大幅攀升。1988年,全国刑事立案数为82.7万起,1989年一下子升至197.1万起,1990年再升至221.6万起。1991年更是达到这一时期的峰值236.5万起,刑事案件立案率达到20.97‱(见表4)。

表4 1979~1991年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统计

这样,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在犯罪统计图表上就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刑事犯罪“U形”回落曲线(见图2)。这其中固然有第一次“严打”的成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但主要还是其他一些特殊的因素造成的,这就是“立案不实”的问题。冯树梁先生在《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中专门用一节的篇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至于立案不实的原因,书中语焉不详,但笔者以为,主要是在“严打”过程中的政治压力和考核方式造成的。严格的考核指标和背后的政治压力导致一些基层派出所为了提高破案率,采取“不破不立”的态度来对待立案,导致“立案不实”情况日益严重。以至时任公安部部长都公开承认:“近几年统计数字不实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数据资料已不能正确的反映治安形势和公安机关的真实工作量。”为此,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进行了为期三年的立案不实问题调查,每年调查300多个派出所。最后的调查结果主要有两点:第一,总体立案情况可概括为“三三制”,即发案后群众没有报案的大约占1/3,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没有列入统计的大约占1/3,真正被公安机关立案并统计上报的大约占1/3;第二,一般案件的“立案不实”问题更严重一些,而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不实”情况要好一些。据对湖北某县的31个派出所的调查,1987年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真实程度为73.84%,杀人案件的立案率基本上没有水分。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口及抽样调查的城乡真实的平均发案率加以计算表明,早在1985年而不是1990年,我国的刑事案件就已经达到200万起。因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统计立案率的回落是不真实的。1991年的新高峰也不是真实的高峰,更不是突兀的高峰。

图2 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刑事犯罪立案数(1978~1991年)

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一些悄悄的变化,这就是随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此消彼长,市场因素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犯罪类型也在发生变化。单纯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不断减少,侵财性案件越来越多(见表5)。在诈骗、抢劫、凶杀、伤害等四类犯罪案件中,以侵财为目的的抢劫和诈骗的增长明显超过了凶杀和伤害的增长(见图3)。

表5 1992~2000年五项犯罪情况的变化

图3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四类犯罪的立案率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造成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反映。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社会效应不断扩大,从根本上动摇了新中国成立后在人民中培养起来的核心价值观念,追求物欲享受、追求一夜暴富推动着侵财类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特别是城乡隔离机制的突破,导致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社会的开放和流动为侵财性犯罪的增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说明,影响中国的刑事犯罪形势的社会原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新旧体制的交替将永久改变中国社会犯罪图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各种犯罪类型的增长将成为中国刑事犯罪的主要趋势。这也预示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一轮刑事犯罪的增长不同于以前的历次“犯罪高峰”,它将不再有高峰之后的下滑趋势,而是继续向新的“高峰”挺进,再也不会回落逆转了。

3.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刑事犯罪(1992~2001年)

1992年注定要成为中国历史上的转折之年,无论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中国经济发展史还是中国刑事犯罪史,都无法摆脱这个关键年份的影响。这一年,邓小平发表了重要的“南方谈话”,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随后,中共召开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标志着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将逐步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体制必将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包括它对刑事犯罪的影响。从此,中国的刑事犯罪也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单从统计资料看,与之前几年相比,1992年的刑事犯罪似乎有一个较大的回落(见图4),然而实际上,1992年以后的中国刑事犯罪立案数和立案率的大幅下降也是一个不真实的现象,它是公安部门提高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的产物。1992年,公安部将盗窃数额的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调整为一般地区300~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600元(张小虎,2009:第202页)。按照新的立案标准,1992年当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为158万多起,立案率为13.86‱,分别比1991年下降了49.5%和51.3%。这一局面差不多一直维持到1997年,当年的立案数为161.36万起,立案率为13.39‱。

图4 1992~2000年我国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整体治安状况

在我国,盗窃案历来是刑事犯罪的主体,通常要占到刑事立案总数的70%左右。因此,盗窃案立案标准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整个刑事立案总数和刑事立案率的大幅变动。但从真实发案情况来看,无论是来自课题组的研究,还是来自公安部刑侦局的信息都表明,1992年以后的中国刑事犯罪一直处于高位维持并持续上升态势(冯树梁,2010:第14页)。还原这一过程的办法很简单,因为那些未被立案的盗窃等案件可能进入治安处理渠道了。如果我们将这一时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合在一起,就可以看出它的总体趋势是否有下降的迹象。然而,图4清晰地告诉我们,这一现象并未出现。

尽管立案标准大大提高了,但到1998年以后,刑事案件还是进一步抬头,当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攀升至198.6万起,立案率为16.46‱,分别增长了23%和22.7%。1999年和2000年又连续出现大幅跳跃式上升。2000年,刑事立案数达到363.73万起,首次跨越300万大关,刑事立案率为29.673‱。

表6 1992~2000年主要刑事犯罪立案数的增长情况

图5 1992~2000年四类犯罪立案率的变化

表6、图5分别反映了我国两种经济体制过渡期的后期,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的主要刑事犯罪类型的立案数和立案率的变化情况。在这9年时间内,盗窃案立案数增长了107.75%,诈骗案增长了225.37%,抢劫案增长了147.84%。而凶杀案只增长了17.8%,伤害案增长了101.5%。这说明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刑事犯罪已经完全不同于改革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刑事犯罪,也与新旧经济体制过渡初期的刑事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它不仅表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和改革初期以寻衅滋事为特点的“文化大革命”后遗症式刑事犯罪完全不同,而是主要表现为侵财性犯罪的快速增长。它说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对刑事犯罪产生了基础性和长远性的影响。

(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刑事犯罪(2001~2009年)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WTO,这不仅标志着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而且也表明中国正在进入一个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体系。由此,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也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中国人均GDP在2003年超过1000美元后,仅仅用了三年时间,2006年就超过了2000美元,2008年又超过了3000美元,到2010年达到了4000美元。中国终于彻底摆脱了不发达状态,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13]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对刑事犯罪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抑制作用,使得这一时期的刑事犯罪并没有像2001年以前那样急速增长,相反,刑事犯罪增长势头在这一时期内开始趋缓,从2001年到2008年一直维持在400多万起的高位(见图6)。

图6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期与完善期的刑事犯罪立案数增长情况(1992~2009年)

这一现象至少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是影响当代中国刑事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在发育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刑事犯罪不可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一两次“严打”就可以回落,“高峰论”已经无法解释当前中国的刑事犯罪变动过程了。另一方面,当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型以后,各项社会管理就会慢慢跟上来,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从而导致刑事犯罪势头开始趋缓。

为了更好地理清当代中国犯罪的历史分期及其演变规律,我们将中国刑事犯罪60年的变动轨迹模型化,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看出,中国当代刑事犯罪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犯罪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的“S”形变动轨迹(见图7)。

图7 当代中国刑事犯罪60年的变动轨迹

图7显示,中国过去60年的刑事犯罪变动完全不同于流行的“犯罪高峰论”,它的总体趋势与经济体制的转轨相契合,清晰地反映了中国过去60年来的刑事犯罪与社会经济变迁的互动关系。它告诉我们,必须要以客观的、科学的态度来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事犯罪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犯罪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简单地用“高峰论”来自欺欺人,以为经过“严打”就可以削峰为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刑事犯罪的高位维持将是一种常态,要改变这一态势,仅仅依靠刑事政策是不可能做到的,必须要从社会政策入手,通过社会结构性调整,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紧张,化解社会矛盾,才可能将社会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至威胁到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