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当代中国犯罪史历史分期的划分依据
犯罪与社会是一种互动关系。犯罪的峰谷波动背后必有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只有深入社会变迁的内部分析影响当代中国犯罪的主要因素,才能真正把握当代中国犯罪史的演变趋向,形成真正科学的历史分期。
1949年以来,影响中国犯罪的因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政治因素。主要有:①新政权的建立;②历次政治运动,如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反右”、“四清”、“文化大革命”,等等;③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如上山下乡、知青回城、“严打”等。
第二类:经济因素。主要有:①所有制形式,改革以前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形式,改革以后逐步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②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③经济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经济状况上大体经历了短缺经济和极端困难时期(如“大饥荒”)、经济的快速成长与过剩经济等几种情况。
第三类:社会因素。主要有:①社会变革,如“土改”、合作化、改革开放等;②社会组织化和开放度,如改革以前的单位社会,改革以后的人口流动等;③社会转型,如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等。
第四类:文化因素。主要有:①意识形态;②文化传统;③社会思潮;④社会心理;⑤教育普及;⑥科技进步;等等。
从广义上说,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对社会的刑事犯罪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而都能从一个侧面作为划分犯罪变化的历史分期的依据。但当这些因素综合地存在的时候,就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哪些因素是长期起作用的,哪些因素是具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的,哪些因素是短期起作用的;同时,还要分析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它们各自处于哪个层次。只有综合地考虑到这些不同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因素,找出在过去60年内对中国刑事犯罪的影响最具本质意义的因素,才有可能提出比较科学的当代中国犯罪史的历史分期。以前一些学者的观点主要看重政治因素,有的甚至以政治历史分期代替刑事犯罪的历史分期,也有的干脆以重大历史事件作为刑事犯罪的历史分期的主要依据。本文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分析,认为首先需要重视的是经济体制。
第一,经济体制较为客观,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因素。在过去60年中,影响中国社会的只有两种经济体制,即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它们各自分别存在了几十年,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也是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刑事犯罪最具本质意义的体制性因素。第二,经济体制的内涵单一,形成与退出的时间比较明确。以经济体制作为划分历史分期的依据,在内涵上没有大的争议,并且有比较明确的、容易识别的起讫时限。其他类似因素如社会转型,虽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也是一个长期起作用的社会因素,但其内涵比较复杂,且其起讫时间不易识别。第三,经济体制相对于其他因素来说是更深刻的因素,它广泛地影响到人们的价值观念、社会心理和行为模式。[7]
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一些特殊的但具有明确的阶段性标志的因素,如新政权的建立。虽然它只是在一个短期内起作用的因素,却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重大因素。没有新政权的建立,计划经济体制根本就无从谈起。另外一个特殊时期就是两种经济体制的交替时期。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体制转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无论新体制的建立还是旧体制的退出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所反映,并使这一时期的刑事犯罪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因此,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的过渡时期,不适于放在旧体制或新体制内进行讨论,需要单独设置一个新旧体制过渡时期。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及其对当代中国刑事犯罪的具体影响,我们认为,当代中国刑事犯罪史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新政权建立时期的刑事犯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刑事犯罪、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刑事犯罪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刑事犯罪(见表1)。当然,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考虑根据其他因素将各个历史时期再划分出若干小的特殊阶段。
表1 当代中国犯罪史历史分期的四种观点比较
这四个历史时期的划分不仅在理论上能够得到比较科学的说明,也得到了相关统计资料的印证。据公安部刑侦局的网上资料,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低发案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全国刑事立案每年保持在16万至50多万起;第二个阶段是刑事犯罪快速增长阶段,从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国刑事立案每年从50多万起快速增长到300多万起;第三个阶段是高发案阶段,从2000年以来,全国刑事立案每年保持在400多万起以上。[8]虽然它不是一种理论观点,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犯罪活动的统计数据也在印证着中国刑事犯罪活动发展的三个阶段是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刑事犯罪处于一种低发案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刑事犯罪则处于一种高发案状态,而在这两种状态之间的刑事犯罪快速增长状态恰恰是新旧两种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中国刑事犯罪在统计数据上的峰谷波动恰恰说明,刑事犯罪历来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刑事犯罪案件的起伏波动总是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相关,特别是和经济体制的演变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犯罪发展过程划分为低发案阶段、快速增长阶段和高发案阶段,不仅符合客观实际,而且也反映了中国刑事犯罪在经济体制变动的大背景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但是,公安部刑侦局的材料只是提供了统计数据,并没有对其提出系统的理论解释,因而它还不是一种理论观点。另外,这个阶段区分没有考虑到新政权建立之初是一个特殊时期,需要单独进行统计;另外,它将19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作为刑事犯罪的一个阶段划分的依据过于简单化,没有考虑到刑事犯罪与社会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动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复杂情况。这说明,单纯的统计数据尚不能作为划分中国刑事犯罪历史分期的依据,必须要有系统的理论解释,讲清统计数据背后的社会经济根源,才能对当代中国刑事犯罪60年的变化作出科学的全景式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