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民工犯罪可纳入结构性犯罪范畴

美国现代社会学家默顿在解释越轨(犯罪是最严重的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时,曾提出过著名的社会失范理论。该理论认为,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手段和目标的不统一。具体而言,社会为每一个人都规定了从文化上来说是合法的正确的目标,但是社会在结构的安排上却没有为每一个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结果自然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这种挫折和紧张可能会促使人为了获取那些合法的目标而走上越轨的道路。在没有合法途径和手段的情况下采用非法的手段来实现合法的目标,这时的社会就处于失范状态(张敦富,2001)。

如果我们以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来观照我国的农民工犯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原因中,固然有农民工自身的个体原因,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社会结构内部的紧张。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户籍管理开始松动,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成为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来到城市打工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赚钱、致富,这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所赞同和鼓励的个人目标。但是,农民工进城后可能发现,在现存的二元社会体制下,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目标是不容易的。

首先,带有歧视性的城市用工制度导致农民工就业范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内部竞争激烈,短期失业时常发生。即便找到了一份工作,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强度超大,劳动条件恶劣,而劳动报酬却非常低廉。即便是如此低廉的工资,不少黑心的雇主还时常克扣和拖欠,还有其他一些劳动权益也经常遭到严重侵犯。农民工想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由于劳动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法律诉讼途径的高成本以及农民工维权组织的缺失等,合法维权的路径基本被阻塞。农民工是城市中最容易失业的人群,也是最容易遭遇职业工伤事故、罹患职业病的群体,因此最需要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工伤保险、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但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和市民享受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在城市的农民工失业了,不可能像城市职工那样领取失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如果不幸碰到工伤事故或罹患严重的职业病,除了千辛万苦从雇主那里争取到的有限的工伤赔偿或医疗补偿外,只能自己承担后果,有可能从此丧失劳动力而被迫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样的话在城市肯定生存不下去。另外,农民工及其子女由于在城市接受教育的权利缺位,其发展权受到很大的制约。农民工一辈子只能在城市做那些强劳力、低报酬的工作,基本上不可能有职业上的发展以及向上流动的机会。农民工将其发展的期望寄托在子女身上,但城市教育体制对不同户籍人口的排斥,导致农民工子女没有机会享有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甚至导致不少农民工子女失学。最后,将农民工视为城市过客、城市安全的威胁者的城市管理者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必然将农民工纳入被管束、被约制的对象范围,采取防范式的管理模式。加上简单粗暴的行政收费、罚款手段的使用,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管理部门甚至整个城市的不满和敌视,农民工与城市之间产生巨大的隔阂,不可能融入城市生活,只能成为城市的边缘人群。

综上所述,农民工在城市艰难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并不主要是其个人的原因造成,而是因为我国现存的二元社会结构没有提供给他们足够的合法的实现目标的手段。当目标和手段出现紧张时,少数农民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企图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目的。

因此,如果我们从犯罪原因这一层面来概括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本质,那么我们可以把农民工犯罪纳入结构性犯罪这一范畴。所谓结构性犯罪,简单地说,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主要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社会结构因素。如果说农民工个体的犯罪原因主要在于其综合素质的低下,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农民工犯罪现象的出现,绝对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而应归因于我国现存的以户籍身份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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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倩,女,生于1975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