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导致农民工犯罪的结构性因素

引发农民工犯罪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建立在户籍身份制度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195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这种户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身份制度,拥有农业户口的人口身份是农民,拥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身份是市民,两种户籍身份几乎不能转换。我国现有的大部分社会制度、社会政策都是以这种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即,社会制度和政策将农民和市民分别对待,赋予两者截然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通常情况是,城市市民处境优越,而农民则遭到歧视和不公正。

(一)城市用工制度对农民工的不公导致其生存困难

按照公平原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农民工来到城市却没有得到公平的就业机会。许多城市管理者为了维护本地居民的就业利益,对进城农民工的就业都采取了限制性政策,很多行业、工种农民工都无法进入,即使他们有能力胜任。城市允许农民工进入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装修业、初级加工业、环卫行业等,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脏、累、苦、险、毒以及报酬少。此外,当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或者要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就业问题的时候,外来农民工往往会被成批地清退。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异地流动的农民工进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无法就业的农民工其生存状态是非常悲惨的,有的甚至以乞讨为生。

农民工在城市即使就业,与本地居民相比,其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甚至同工不同酬。其一,劳动时间长。据笔者在家乡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固定的休息日,或者一周休一天假,或者一月休两天,甚至一年只休法定节假日;97.7%的务工者的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劳动时间40小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左右。其二,劳动报酬低。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长期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如果折合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的工资反而呈现下降趋势,而城市居民从1998年以来工资收入翻了近两番(陆学艺,2002)。其三,与本地居民同工不同酬,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中非常普遍。农民工在这些单位通常不是正式工,只能是临时工、小时工。临时工的待遇很低,干同样的活甚至干更多的活,却只能拿到正式工2/3、甚至1/3的工资。

(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却无法维权

城市中不公平的用工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异常艰辛,不仅如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还经常受到恶意侵犯。相比较而言,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要少得多;而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几乎得不到保障,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很普遍,也很经常。侵权事由主要有:用人单位或雇主强行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合同上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解雇相威胁;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费;逼迫雇工超时劳动而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随意侮辱、打骂雇工;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拒绝为受伤农民工支付医疗费,随意解雇因工伤残的农民工;等等。在这些侵权事件中,克扣、拖欠工资是农民工最不能忍受的。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进城打工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赚钱,如果能赚取更多的钱,即便劳动强度再大、劳动时间再长、劳动环境再恶劣,他们都能忍受下来,唯独不能容忍雇主拖欠、克扣工资的行径。但是这种现象却屡屡发生。笔者在家乡的调查中发现,务工流动人口尤其是工地上的农民工几乎都有过被雇主克扣工资的经历。从2003年底以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常成为新闻的大字标题,新华社记者曾在北京、浙江、安徽随机抽样访问了80名农民工,其中竟有72.5%的农民工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戚廷瑞,2004)。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数农民工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敢怒不敢言。如果实在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比如雇主克扣工资太厉害、拖欠工资致使生存困难,在与雇主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会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只有少数会求助于有关部门或通过法律途径,但大多数是采取不太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如恐吓威胁、偷盗抢劫、绑架伤人甚至杀人等极端手段。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是农民工不懂法或不愿意使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在我国现有社会结构中,缺乏农民工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途径和手段。进城以前的农民工有自己相对严密和稳定的血缘、地缘组织,而城市中的农民工虽然也依靠原有的血缘和地缘纽带有一定的联系,但非常松散且不稳定;同时农民工在城市又缺乏像城市职工工会那样的业缘组织,因此农民工虽然人多但势不众,形不成集中的谈判力量,在同雇主的博弈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缺乏合法抗争的组织渠道。此外,现有的法律诉讼途径对于文化素质较低、生存资本都很欠缺的农民工来说,成本太高。加上有些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意愿会大大受挫,最终被迫走上“自我救济式犯罪”的道路(王玉叶,2002)。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导致生存型犯罪

农民工群体因为就业方面的一些特点,所以相对城市市民来说,更需要社会保障的支持。其一,农民工是城市中最容易失业的群体。一份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高达45.4%,有45.5%的人遇到了3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失业(李强、唐壮,2004)。其二,农民工是城市中最容易受伤的人群。农民工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是那些脏、累、苦、险、毒的职业,而且许多黑心老板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赚取更多利润,不惜降低生产安全标准,劳动保护措施缺乏,因此农民工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据统计,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占8成(褚福银、聂欣,2007)。其三,农民工年老退休后,如果没有养老金的支持,只能返回农村,依靠家庭养老。

从各方面来看,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需要特别迫切。但现状是,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到农民工群体。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大多数民工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7%的雇主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93.4%的雇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阎德民,2004)。当农民工面临工伤、患病等困难时,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处境会非常悲惨。对于农民工来说,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障权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并没有确立。一旦失业,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救助,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无助的农民工要么返回家乡,要么继续留在城市寻找工作机会,在没有找到工作以前,有些人可能会为了在城市里生存下去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犯罪类型可称为生存型犯罪。

(四)教育权利的缺位影响到农民工的发展权

目前我国的教育制度仍然是二元的,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大量集中在城市,而农村的教育资源则相当缺乏。农村的孩子能通过读书改变身份的仅占极少数,大多数的农村孩子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后,有些甚至只读完小学,就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了。这些初中或小学毕业的农民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量很少,因此只能从事那些低收入的劳动密集型的职业。

农民工自身通过教育改变身份、获得发展的机会基本丧失,因此他们将此希望寄托在子女的身上,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其子女带到城市,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在于此。但是,现实状况并没有这么乐观。城市义务教育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户籍身份原则,大多数公立学校设立各种入学门槛,将农民工子女拒之门外。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要么只能就读于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要么就失学。这些失学的农民工二代无疑将成为城市安全的一大隐患,据上海市青浦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的统计,2004年,青浦区不满16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参与刑事作案的人数,已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的62%(应培礼、肫宏梅,2007)。

(五)城市管理体制对农民工的拒斥导致归属感缺失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管理者对外来民工的管理理念有所偏差。他们预先假设,农民工的到来会造成各种城市问题,尤其是会威胁到城市的安全,因此在管理理念方面强调“管”(管制)的一面,而忽略“理”(理解、理顺)的一面。在此理念的指导下,他们对外来民工采取防范式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重视用经济、行政等处罚手段,而忽视外来民工的权利要求和对其必要的保护及服务。因此,农民工从踏进城市那刻起,城市管理者就将其列入了管束的对象和范围,实施消极的管制措施,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要求农民工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并收取费用,如暂住证工本费、外出就业登记工本费及管理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口就业证工本费、婚育证的工本费、管理费、检查费、子女教育的借读费或赞助费、健康凭证的工本费、检查费培训费、租赁私房合同备案手续费等。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必然紧张。例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对当地政府不满甚至抱有敌对的态度。他们认为政府只会收钱,政府管理只是登记收费,提供的服务和指导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外来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必然会产生很深的隔阂,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非常淡薄。外来农民工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缺失,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农民工很难形成正常市民应有的规范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农民工如果在城市的生活工作中受挫,很容易产生强烈的被歧视感和被剥夺感,当这种不良心理感受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