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当事人有义务依要求向执法机关提供证据, 但没有义务主动向执法机关提供证据,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 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要求其提供。并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不能是口头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 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