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 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意见应有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人员签名, 加盖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机构公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