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查

委托协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中因受地域管辖或工作专业的局限,往往需要到异地或提请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事项, 这时大多采用委托调查方式。委托调查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书 (函) 》, 并做好协调工作, 特别要注意的是受委托单位应具有法定的调查资格和相当的业务能力, 《协助调查书(函)》与调查结论一并使用才能成为证据。 《协助调查书 (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和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协助调查书(函) 》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出:

1. 网络协查, 是指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 同时配合寄送纸质资料的协查方式。

2. 寄送纸质协查函, 是指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3. 派人协查, 是指查办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 由委托方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向受托方通报情况、沟通案情、提出取证要求的协查方式。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