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忽视道德风险问题

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央适时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抉择,作为社会事业重要方面的社会保险亦进入改革议程。特别是在国际国内环境复杂多变、国内经济面临新一轮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在“五险一金”中名义缴费费率水平最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新管理体制亦为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7]。对此,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作了进一步拓展与细化,在基础性制度层面最核心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8]。十九大报告则强调“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9]。无疑,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为此,学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改革声音,并先后形成了两次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争锋,分别为2014年12月底郑秉文教授研究团队出版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引发的关于名义账户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的讨论[10]和2017年5月由郑秉文教授在深圳的一次学术报告[11]再次引发的关于个人账户问题的讨论[12]。其中,争锋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对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制度是否要坚持精算平衡、是否要并如何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实现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但其背后的学理内核则在于是否关注并重视制度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并着手积极应对和有效处理之。如果忽视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则将影响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而难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会影响民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制度的社会功能亦将难以充分实现。毕竟,不同于重在通过横向方式分散近期大病风险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重在分散远期长寿风险,而且纵向分散方式理应重于横向分散方式。

正因为养老保险制度分散的是远期长寿风险,如果新时期的改革不能解决好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则不仅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还会通过预期机制使养老保险制度陷入不良发展境地。在现行统账结合型养老保险制度下,社会统筹部分占比较大,并采取经典的现收现付制无偿互助方式,而个人账户占比较小,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与大个人账户下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此外,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劳动年龄人口数量、比例均已持续下降数年。这些都不利于民众对保险制度形成良好预期。民众对现行制度预期不稳、不佳,对参保缴费就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因而会通过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逃避参保缴费,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与职工甚至还会形成某种默契,降低缴费基数和费率,广东、浙江等地自主降低缴费费率即是明证。再者,在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不畅、难以得到有效保值增值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还会造成基金贬值。可见,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对基金筹集、偿付和投资等环节的作用,既直接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又会通过预期作用进一步加剧发展面临的可持续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