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构建基金借贷融通型个人账户制模式的重点环节

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的风险分散与分担的公共管理行为,它关注的主要是收入维持与保障问题。[8]不同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主要针对的是有劳动收入的工作群体,而且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作为一种独立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保险追求基金的自主平衡与可持续运行,而不能像社会救助那样,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收入。鉴于此,构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必须处理好保险基金筹集、分配使用(偿付)、保值增值(投资)以及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的主要问题。为此,以下将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四个主要环节,进一步阐述构建基金可借贷融通型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险模式的重点内容。

(一)基金筹集管理

在学理上,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人员流动。因而,构建社会保险新模式,首先需要政府通过全国性公共网络平台,为每一公民或家庭建立专门账户,该账户与基金托管银行的账户是一一对应的,犹如现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那样;然后,按照社会保险制度强制性参保要求,凡是要求符合参保条件(可以综合年龄和是否有收入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的公民均应按照政策规定的缴费标准(其中起码涉及缴费基数和费率两个方面内容)定期向该账户缴存社会保险费;如果采取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那么,单位亦应强制缴费,并存入该专门账户;如有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等其他来源渠道的资金,亦应存入相应的专门账户。国家已经决定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鉴于此,税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与掌握数据比较丰富的优势,夯实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并适应经济下行压力形势,适当降低缴费费率。在此新模式下,账户基金资产的产权归于个人,并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率水平的确定要综合市场利率水平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状况,并遵循非营利性基本原则。保险账户可以像住房公积金账户那样,设计成透明可查的,这样可以让参保者放心并知道自己账户资产的累积状况,有助于增强对未来的预期。

(二)基金偿付管理

首先,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工龄、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养老金偿付的具体方式。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而言,为了防止一次性偿付后个人资金使用不当而最终难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通常采取年金偿付方式。其次,通过政策确定具体的偿付标准。对于个人账户制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综合人均预期寿命、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应计发月数,然后用个人账户资产积累总额除以应计发月数,即可得到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由此可见,账户积累资产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这充分体现了个人账户制模式激励性强的特征。如果领取的养老金水平过低,低于国家确定的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标准,那么,个人可以向政府管理的基金平台申请融资借款。至于这一借款最终如何偿还,则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和家庭状况以及社会人口结构、基金的整体情况,要么由其家庭成员进行偿还,要么由政府通过短寿者个人账户余额形成的公共基金进行补偿,要么通过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助;此外,还可以动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战略储备进行偿还。在家庭账户模式下,政府还可以根据账户收支记录以及累积资产总体状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借款或是通过补助方式,来保障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三)基金保值增值管理

个人账户尚未使用的累积资产必须进行投资运营管理,这样才能实现保值增值,否则会影响公民对保险制度的信任与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虽然个人账户资产产权归个人,但这是政府为了保障老人基本生活而主导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因而对账户内的基金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管理是整个保险制度运行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来进行。从其每年公布的年报数据与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比较来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总体上还是不错的,这主要得益于其投资管理方式多样、投资渠道多元、投资范围更广,毕竟,相比于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允许存银行、买国债的做法,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投资工具与手段用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际上,国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还有其他的方式,比如智利是通过为数不多的几家私营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进行投资管理,公司开发专门的投资产品供参保人自主选择,政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不仅有完备的、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要进行监管,并根据他们的投资状况,实行优胜劣汰式的竞争性选择;还有的国家则是发行特别国债来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这样,既能保证其投资收益,又为国家建设提供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同时还可以防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

(四)基金运行监管

尽管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险模式下账户基金资产的产权归个人,但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不仅会安排相关机构进行基金筹集、偿付和保值增值管理,而且还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制定的相关政策对基金运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以保证基金运行过程的安全性、合规性,增强民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感。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采取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的方式分别进行收入与支出管理,这样有助于杜绝挪用、贪污基金资产等违规违法行为。对筹集、偿付、投资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相关部门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监管,并根据不同环节监管的内容与重点选择具体的监管方法。比如在基金筹集环节,重点监管是否全面参保,缴费基数与费率是否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是否存在逃费行为,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等等;在基金偿付环节,则重点监管基金偿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有骗保等行为;在投资管理环节,则遵循审慎性监管与严格限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监管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基金可借贷融通型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险模式,除了同样需要上述的监管内容与方式之外,在偿付环节还多了基金借贷融通资格的审核、借贷与监管,特别是在多种社会保险整合集成在该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里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