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探索期(1949—1977年)

中国现代研究生教育发端于中国近代化革命的潮流中,教育思想以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取代传统的“儒家”等伦理学说思想,教育组织形式以现代学校教育替代传统私塾教育,因制度模式皆借鉴或移植于西方的教育实践,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不仅受中国教育思想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还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制约和影响。

(一)现代体系制度的尝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大学应当设立培养研究生教育的组织机构。总纲第八条的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G].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777.当年共招收研究生874人,学习年限1~3年不等,是1949年招生数(242人)的3倍多。1951年,政务院第97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原有的学制进行了调整,提出在大学和专门学院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为二年以上,招收大学及专门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力者,要求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文献法令汇编(1949—1952)[G].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1952:31.。当年各招收单位共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500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G].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 41.

经过近两年的接收和调整工作,政府根据需求对学制进行调整。1951年,政府提出对原有的学制进行改革,对中小学教育年限做了明确规定,强调提升和拓展民众再教育机会,并将工农速成学校、业余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纳入体系。同时提出在大学和专门学院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为二年以上,招收大学及专门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力者,要求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G].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105.。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1951年国内学校系统图

(数据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J].北京:人民教育,1951,(4)2: 54.)

(二)探寻苏联模式

1.工业化发展重心

七届二中全会后,城市化发展重心的道路,要求国内要有较好的工业基础,而这正是国内缺乏的。发展工业需要相应的知识引领,工科建设成为高等教育机构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表1-2展示了1949—1980年全国研究生分科情况,表明工程学科数量显著多于其他学科。

表1-2 1949—1980年全国研究生分科情况 人

(数据来源:本书编审委员会.中国高等学校简介[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2: 4.)

随着政策倒向,工科研究生在数量上逐年快速上升,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工科在全国研究生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与文科持平,并呈超越趋势。发展工业化道路的同时,国内对研究生教育体系进行重新规范,强调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和研究生统一管理模式。1954年3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国科学院党组1953年11月19日呈送的报告,并批示:“大力培养新生的科学研究力量,扩大科学研究工作的队伍,是发展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环节。科学院和高等学校应认真进行培养青年科学研究人员的工作,并建立制度加以保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位制和对科学研究的奖励制度是必要的。中央责成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提出逐步建立这种制度的办法。”这意味着中国科学院建立研究生制度的决定,得到了中共中央的正式肯定和支持。1954年7月29日,中国科学院通过了由副院长竺可桢牵头起草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有关培养高级科学人才的条例,此后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在内的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开始了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活动。

2.副博士学位的短暂试行

副博士学位(俄语Докторантура),是苏联颁授给研究生的学位,级别比硕士学位高,低于俄式学制的全博士学位(相当于博士后)。苏联规定研究生在修业期间必须修完副博士课程,通过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和一门外语的副博士资格考试,并答辩副博士学位论文,才能获得科学副博士。

为了和师资研究生有所区别,1955年国务院全体通过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通过后即由研究所提请学部审查并报中国科学院批准其毕业,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并将招收的四年制研究生称为“副博士研究生”。与此同时为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即可获得副博士学位高等教育部办公厅.高等教育文献法令汇编·第三辑[G].北京:高等教育部办公厅,1956(5):252.

1956年为了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高等教育部颁发《1956年高等学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当年开始招收副博士研究生。将招收的四年制研究生称为“副博士生”。《暂行办法》发布后,全国部分高校第一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当年全国计划招收1015名,其中工科152名、理科293名、文科173名、农林科150名、医药科247名,在招生单位中,北京大学招收副博士研究生157名,居全国各类高校之首全国综合大学和部分高校专科学校招一千多副博士研究生[N].人民日报,1956-07-19.

1957年3月25日高等教育部下发《关于研究生的名称问题的通知》,称“副博士学位”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误解,而且在年制不同的研究生中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对四年制研究生冠上“副博士”名称,一律称为研究生。同年7月6日高等教育部补发通知,决定不再使用“副博士研究生”这一名称,改称四年制研究生吴镇柔,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史[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10):33.。至此,效仿苏联推行的“副博士”学位制度彻底终止,而事实上“副博士研究生”入校学习仅仅一个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