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及其核算
(一)政策性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范围和计提类别
2013年财政部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应专门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其计提范围和类别如下:
(1)计提范围:从事各类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险、养殖险和森林险。
(2)计提类别: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包括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
(二)保费准备金的计提及其核算
1.保费准备金计提的规定
(1)计提基数。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自留保费为计提基础。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
(2)计提比例。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其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目前比例表规定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比例区间分别为:种植险比例区间在2%~8%,养殖险比例区间在1%~4%,森林险比例区间在4%~10%。
(3)计提规模。如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可以暂停计提。
2.保费准备金计提的核算
(1)会计科目的设置。
①“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当期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费准备金。该科目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②“保费准备金”科目,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保费准备金。该科目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期末,农险经办机构按各类农业保险当期实现的自留保费(即农险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计提比例计算应提取的保费准备金:
借:提取保费准备金
贷:保费准备金
保险机构应将“提取保费准备金”账户借方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提取保费准备金”账户余额为零。
(三)利润准备金的计提及其核算
1.利润准备金提取的规定
每年年末,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1)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2)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3)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2.计提利润准备金的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
①“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利润准备金。
②“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当期农业保险净利润中提取的利润准备金。
③“利润分配——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保险机构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
(2)账务处理。
期末,如果达到《办法》要求提取利润准备金的条件,保险公司总机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后,按规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利润准备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金
贷: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将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保险公司总机构对按照规定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采取如下处理。
对外投资成本法核算时:
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权益法核算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同时:
借:利润分配——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
贷: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
例4-18 年末,某保险机构总部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后,实现的总利润为5000万元,实现的超额承保利润为300万元,满足计提利润准备金的各项条件,该保险公司按超额利润的75%计算提取利润准备金,会计处理如下:
应计提的利润准备金=300×75%=225(万元)
(四)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的使用及其核算
1.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的使用的规定
(1)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2)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3)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①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下面举例说明这种情况下可动用的大灾准备金,见表4-2。
表4-2 大灾风险准备金触发标准及限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通过表4-2可以看出,某保险公司的三个省分公司当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75%,达到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触发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其动用限额合计达到了29250万元。
②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这里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2.账务处理
保险机构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应赔付或实际赔付的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以大灾准备金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时,按弥补的金额依次冲减“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科目,借记“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保费准备金”“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金”科目。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的余额逐年转回损益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保费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将利润准备金的余额转入一般风险准备时,按转回的金额,借记“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科目,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例4-19 某保险机构总部确定用大灾准备金500万元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保费准备金余额仅为400万元,利润准备金为2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