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核算

(1)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设置险种专项进行核算。收到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记入“保费收入”,明细科目为各级政府保费补贴和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险种区分中央政策性和地方政策性两大类;险种应按财政部和保监会规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统计类别进行核算。

(2)对于采取共保体或政府代办形式开办并委托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单独设置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对于采取联办共保或者共保体等方式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享有的份额记入各损益科目,账务处理与一般保险业务保持一致。

(3)政府或其他保险公司发生的、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业务往来的会计核算,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暂付款”和“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暂收款”科目下进行核算。

(4)对于政府明确规定费用包干比例或者额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计提费用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5)收到政府无偿拨付的非保费补贴的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记入“其他收益——专项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6)对于保险公司不确认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政府代办业务,收取的代办业务手续费或管理费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收入”科目,相关费用支出应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成本——代办业务支出”科目。

例4-17 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对某农场小麦种植业保险业务进行共保,收到农户缴纳保费100000元,收到政府保费补贴300000元,出单手续费4000元由乙保险公司承担,此外收到政府专项再保险补贴70000元。合同约定,保险风险调查、保险收缴工作以甲公司为主,保费和政府补贴按7∶3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之间分配。

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收取保费时:

实际支付保费给乙公司时:

向乙公司收取手续费时:

收到政府专项再保险补贴时:

实际支付时:

(2)乙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接到承保通知后,应根据自身承担份额:

收到甲公司划转的保费后:

支付手续费:

确认政府专项补贴时:

实际收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