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动员社会力量防治传染病的规定。

传染病是一种群体性的疾病,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最严重的疾病之一,对传染病的控制必须通过多种方式的群防群治,才能有效地控制其传播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是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是指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疾病不发生、不流行。防治结合是指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实行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体现了由过去的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由单纯的医疗服务扩展到医疗预防服务,从生理服务扩大到心理服务,从院内服务扩展到社会服务。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疫情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消毒、杀虫、灭鼠以及被污染环境、物品、粪便处理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在一些实行非典型肺炎控制隔离区域,如居民楼等地,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帮助居民办理生活服务事项,进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除卫生知识外,还应当包括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等。群防群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本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