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救治病人、采取控制措施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发生时,受损害的最重要主体是人。所以对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和救援是减轻事故损失的头等大事,也是医疗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救护是指将病人经紧急处理后运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现场救援是指在事故发生现场采用的紧急措施,如通风、包扎等现场处理措施。医疗机构对就诊的病人必须接受并予以治疗。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没有缴纳医疗费用等,对急危病人不予紧急处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所以本条作出转诊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进行紧急处置后,没有条件对病人继续治疗,如对传染病人没有隔离病房,可以转院治疗。如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治疗工作中,为避免医院内交叉感染,采取定点医院接受非典型肺炎病人和指定医院设立发烧门诊的方法,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当及时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历记录是医师检查、处置病人的真实记录,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虽然可能病情紧急、时间紧迫,但也要按照规定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在病人需要转送时,应当将病历一并转送。由于首诊医疗机构负有保存病历的职责,所以,转送的病历应当是复印件。

在传染病流行时,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是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交叉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造成病源体传播引起的污染。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对建立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如严格消毒制度、建立就诊时的预诊分诊制、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器具和医疗垃圾、污水、污物处理等措施,以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的发生。

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环节之一,防止已处于潜伏期的人成为传播疾病的传染源。密切接触者是指与传染病病人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生活等可能被病人感染的人群。医学观察是对密切接触者采取的控制措施,其中可以包括对有关临床症状的观察和确证,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给予预防性投药等。医学观察可以采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的方式。对密切接触者隔离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集中隔离观察或者分散隔离观察。隔离期限应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隔离观察中发现病人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满未发现病情应当解除隔离。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配合进行。不予配合或拒绝紧急控制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法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做好疫情登记,采取控制传播的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的原则包括隔离治疗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