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了控制传染病,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蔓延,采取交通控制措施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传染病具有传播扩散的特征,可由一个地区经过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运输的物资等途径发生传染病的相互传入、传出。因此,防止经交通传播传染病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工具包括列车、船舶、航空器、汽车和其他车辆。控制措施通常包括,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对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等。交通工具负责人是指列车上的列车长、船舶上的船长、航空器上的机长及车辆上的驾驶员。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同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的医学处置措施,包括: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实施有关卫生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卫生留验站;指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人员;接收因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采取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临时留验站,接收移交的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并实施诊查、检验和预防性治疗等医学措施。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工具停靠场所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实施临时隔离、留验、采样、医学检查等应急医学措施。

关于国境交通卫生检疫,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国境口岸是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依法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对病人实施隔离;对疑似病人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实施消毒;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占用过的部位实施消毒;对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留验期间出现传染病症状的,卫生检疫机构应当立即实施隔离,对与其接触的其他留验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