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865字
- 2020-08-27 15:08:55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采取控制措施的规定。
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是指在传染病暴发和流行地区中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就学等活动的人员。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事件时,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可以采取以下控制疫情的措施:
1.对尚未染病人员采取预防、卫生控制措施:
(1)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2)改善居住环境;
(3)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如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
(4)加强对饮用水的管理;
(5)对生产、生活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消毒;
(6)预防服药;
(7)对身体健康进行监测;
(8)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实行必要的封闭式管理,劝阻人员返乡。
2.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可能通过接触以及其他方式污染环境和物品,对健康人群造成一定的传染病威胁。因此,必须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医学观察和医学治疗。实行隔离、观察和治疗有利于病人及早治愈和恢复,同时保护其他公民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的危害,并迅速控制疫情。
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会给疫情的防治和控制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本条特别强调“就地”原则,即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在发现地采取隔离、观察、治疗措施,不允许流动人口返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防止疫情的扩散。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扩散,200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校学生、农民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中提出了“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北京市委、市政府也要求施工、业主单位做好工地卫生和农民工保健预防消毒工作,不得随意放假停工,严格控制农民工离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