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日本换文(汽车贸易非关税壁垒)

2016年2月4日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B.G.弗罗曼先生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荣幸地提及由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江贤一郎先生和时任美国贸易代表马兰提斯先生于2013年4月12日达成的换文。如换文中所述,美国长期以来持续地关注汽车行业的贸易。对这些关注以及解决措施进行讨论后,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决定依据本换文所附的职权范围(TOR),以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谈判相平行的方式,对汽车贸易进行谈判。

我很高兴在此确认,两国政府依据职权范围解决了这些问题,并成功结束了平行谈判。规定两国汽车贸易权利和义务的谈判结果,反映在《TPP协定》附件2-D关于日本美国之间汽车贸易的日本附录D-1和美国附录D中。我同样感到荣幸地代表日本政府确认,日本政府决定不迟于《TPP协定》对两国生效之日执行本函附件中所述的措施。

我再次高兴地确认,两国政府肯定了完全履行《TPP协定》附件2-D关于日本美国之间汽车贸易的附录以及本函附件中所述措施中的义务的重要性,并期待私营部门抓住新的、增大的市场准入机会。

日本政府已准备好就汽车贸易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具体问题,与美国政府进行对话,尤其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

期待阁下的复函。

谨启

江贤一郎

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2016年2月4日

美国华盛顿特区

日本驻美国特命全权大使

江贤一郎大使

尊敬的江贤一郎大使:

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信函。阁下在来函中提及了由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江贤一郎先生和时任美国贸易代表马兰提斯先生于2013年4月12日达成的换文。如换文中所述,美国长期以来持续地关注汽车行业的贸易。对这些关注以及解决措施进行讨论后,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依据本换文所附的职权范围,决定以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谈判相平行的方式对机动车贸易进行谈判。

很高兴在此确认,两国政府依据职权范围(TOR)解决了这些问题,并成功结束了平行谈判。规定两国汽车贸易权利义务的谈判成果,反映在《TPP协定》附件2-D关于日本美国之间汽车贸易的日本附录D-1和美国附录D中。我同样感到荣幸地代表美国政府欢迎日本政府的以下决定,即不迟于《TPP协定》对两国生效之日执行本函附件中所述的措施。

我再次高兴地确认,两国政府肯定了完全履行《TPP协定》附件2-D关于日本美国之间汽车贸易的附录以及本函附件中所描述措施中的义务的重要性,并期待私营部门抓住新的、增大的市场准入机会。

我欢迎与日本政府就汽车贸易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对话,包括关于日间行车灯和免匙进入系统/轮胎压力监测装置的问题,这是我国政府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在此类对话中提出的问题。

谨启

迈克尔·B.G.弗罗曼

美国贸易代表

汽车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政府确认,以下条款或其修订所描述的技术法规,受《TPP协定》附件2-D中关于日本美国之间汽车贸易的日本附录D-1第3条第2款以及美国附录D的规范。

1.当联合国法规的修正在WP.29获得通过后,日本政府将在合理期限内就汽车的认证在其法规中采纳UN R51和UN R117。

2.日本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了《全球技术法规》,为汽车进口、认证、销售和运作之目的,适用于燃料电池驱动车辆的氢罐的设计和安全设备。

3.日本政府于2014年7月18日修订了《关于执行高压气体安全法命令的公告》(1997年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第139号公告),以使得符合条件的HFO-1234yf回收装置不受《高压气体安全法》的规制。

4.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日本政府及时修改安装在配有烟火设备的进口汽车中的安全装置的接受、认证和使用的必要法律或法规。

5.在关于尾气排放和燃油经济的全球统一的轻型车测试程序(WLTP)模式在MP.29中达成共识且被通过后,日本政府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这一模式。

优先处理程序的认证和要求

1.日本政府将为优先处理程序(PHP)下的进口汽车,采用一种用于允许尾气排放控制系统和噪音排放控制系统的型号认定方式(以下简称“设备型号认定”)。优先处理程序下的“设备型号认定”的指定,只能基于制造商的选择进行评估。对于那些包含了尾气排放或噪音排放控制系统且已被授予“设备型号认定”的汽车:

(a)关于尾气排放或噪音排放的抽样测试报告,依据具体情况,无需提交给日本土地、基础设施和交通旅游部(MLIT);而且

(b)允许制造商为了质量控制和检查,对尾气排放和噪音排放进行抽样测试,而不需要第三方见证。

2.日本政府规定,为遵守尾气排放和噪音排放要求所需的抽样测试的频率,对符合优先处理程序的进口汽车类型将予以减少。这种车辆的测试比率不得比以下情形更频繁:

(a)对于尾气排放的要求,抽样测试的频率将从当前要求的对于前300个单位,每50个单位抽取一个,随后每100个单位抽取一个,减少到如下程度:

(i)当性能明显超出了先前每个抽样测试的适用要求,对于前1200个单位,每100个单位抽取一个,随后的1800个单位每200个单位抽取一个,此后每300个单位抽取一个。

(ii)在所有其他情形下,当性能满足了(但未明显超出)先前每个抽样测试的适用要求,那么对于前300个单位,每50个单位抽取一个,随后的2700个单位,每100个抽取一个,此后每200个单位抽取一个。

(b)对于噪音排放的要求,抽样测试的频率将从当前要求的每300个单位抽取一个,减少到如下程度:当性能满足了先前每个抽样测试的适用要求,那么对于前1200个单位,每300个单位抽取一个,随后的1800个单位,每600个单位抽取一个,此后每900个单位抽取一个。

3.对于在优先处理程序下进口汽车的检查,日本政府将积极考虑提高预检频率的可行性,此种检查由汽车进口商执行,使进口商不需要经常在土地、基础设施和交通旅游部运输和展示这些车辆设施进行初步检查。

4.在涉及优先处理程序下进口汽车的检查和所有权方面,日本政府将监督进口商在文件和款项的电子提交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同时考虑将此类文件和款项的电子提交提高到可行的程度。

分销

1.日本政府将以书面程序或在政府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要求地方和地区政府加快《建筑标准法》第48条但书规定的豁免申请的审查程序。日本政府也将对与审查程序相关的时间和其他因素展开调查,一旦调查完成,将力求确立所建议的标准处理期间,地方和地区政府计划在该期间内完成其审查程序。

2.在否决上述豁免申请之前或在对此类申请作出决定面临困难时,日本政府将进一步请求地方和地区政府与土地、基础设施和交通旅游部进行协商,旨在确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解释,对于是否满足了适用标准作出决定。

3.日本政府将告知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日本汽车经销商协会及其各自成员,有关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向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报告的程序,包括涉嫌在日本市场限制或排除外国汽车制造商的反竞争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