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日本换文(汽车安全法规)

2016年2月4日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B.G.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高兴通知阁下日本政府对有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附件2-D日本与美国汽车贸易中的日本附录D-1第3条和美国附录D的认可。

对于日本主管部门根据2015年4月1日的日本《公路车辆法》(1951年第185号法律)确定的并规定在附录第3条的安全法规要求,《美国联邦汽车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下述要求,属于日本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基础设施和交通部)认定的不低于2015年4月1日的日本《公路车辆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全覆盖正面碰撞(FMVSS 208)

2.追尾碰撞(FMVSS 301)

3.内饰材料易燃性(FMVSS 302)

4.牌照灯(FMVSS 108)

5.内后视镜影响吸收(FMVSS 111)

6.乘用车的挡风玻璃擦拭和清洗系统等(FMVSS 104)

7.挡风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FMVSS 103)

谨启

江贤一郎

日本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