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
- 黄和新 顾德军
- 6340字
- 2020-08-27 16:13:47
第三节 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的同时,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高速公路的问题和弊端也日益显露。从1997年因第三人过错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被告的“高速公路第一案”开始,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遇到的管理涉诉案件逐年增多,如何界定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概念以及类型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概述
道路交通事故,指的是在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就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因而言,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之间因为违反高速公路行车规则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导致的事故;另一种则是高速公路瑕疵导致的事故。
有学者认为高速公路瑕疵致害可定义为由于高速公路在设置、设计、建造、安装或管理人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缺乏应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对高速公路瑕疵进而分为路体瑕疵和管理瑕疵两大类。我们采纳的也是这种观点,路体瑕疵表现为高速公路在设计以及后期维护的过程中因为路体存在瑕疵在外力的作用下导致的车辆事故。比如因积雪、冰冻等路况影响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管理瑕疵指的是管理养护人在高速公路的运营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这也是高速公路事故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包括高速公路路面不明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二、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特点
自上海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高速公路从无到有,并呈现逐年加速发展的态势。通车里程数、机动车驾驶人数,以及拥有机动车数均大幅增加,与此同时,全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近40万起,死亡近10万人,受伤近5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安全事故的75%。尤其是在我国汽车保有量仅占全世界汽车总量8%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超过全世界五分之一,万车死亡率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万车死亡率[17]是0.77,英国是1.1,加拿大是1.2,澳大利亚是1.17,法国是1.59,美国是1.77,而我国万车死亡率为4.3,是发达国家的3~6倍。一般而言,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恶性事故多
高速公路由于交通流量大,车辆的行驶速度高(一般行驶车速均达100km/h左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一般为多人伤亡、多辆车辆受损甚至报废,其危害性和经济损失通常是普通公路上同类交通事故的数倍乃至十多倍。
(二)单车事故多
单车事故是指行驶车辆突然离开规定行车道而撞致道路中央隔离物或路旁防护网或倾翻于行驶道路上、旁及坠入道路旁的田野、河沟、水塘中的事故现象。这类事故在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约在40%以上。造成这类事故的表象原因主要为行驶车辆的转向系统或制动系统失灵,或行驶车辆的轮胎突然爆裂,或驾驶员违反安全行车的规定违章操作;其深层次原因主要为行驶车辆的技术性能不能满足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安全要求及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夜间事故死亡率高
据沈大、宜黄、长潭等多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统计,虽然我国高速公路的夜间交通事故数约为白天交通事故数的50%至60%左右,但夜间交通事故的人员死亡率比白天高。诱发夜间行车事故的因素亦很多,除了夜间行车因交通视野差、危险隐患不易发现及驾驶员夜间疲劳驾车、开快车外,夜间两车会车时不按安全行车规定正确使用前照灯远光束产生的眩光晃眼也是重要原因。
(四)异常天气所致事故比例较大
气候因素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且是一些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诱因。陕西省西宝高速公路上曾因大雾弥漫能见度差,加之部分驾驶员未按安全行车规定打开防雾灯,致使11辆汽车发生追尾,造成3死7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就气候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而言,雾天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最不利。连续阴雨天、晴天突降暴雨等天气因路面潮湿或积水,雪天因路面结冰、附着系数显著降低,高速行驶车辆紧急制动时极易发生侧滑甩尾事故。
(五)行驶车辆灯光(尾灯)不全及灯光使用不当所致事故亦较多
这类事故在一些新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上尤其突出。行驶车辆的灯光不全直接影响着行驶车辆间行驶状态信息的正常传递。我国高速公路行驶车辆中灯具(尾灯)不全的状况主要存在于一些旧车上,这对夜间行驶车辆的行车安全构成隐患。[18]
(六)违章超速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
据公安部通报,2004年8月,因超速行驶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48起,死亡176人,受伤172人,分别占特大交通事故总数的22.0%、21.0%和24.9%。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指出:因超速行驶引起车辆失控、爆胎是导致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或碰撞护栏而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1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有25起,共造成410人死亡,平均一起事故死亡16人。超载是引发事故的首要原因。
(七)处置意外事件和采取措施不当诱发的交通事故比例高
一般道路上,如遇机械故障、轮胎爆裂情况时,由于车速不快,容易找到求助人员,一般不会造成太大损失。而在高速公路上情况则完全不同,如遇意外情况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很大损失。
三、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类型
(一)高速公路内行车者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件
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并非因高速公路的硬件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而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基础为“过错”,若交通事故过程中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存在过错,其理所当然不应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也就无需考察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此类事故双方当事人同为高速公路使用者,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问题应根据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判明,仅发生在他们两者之间,并不涉及高速公路经营者。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一方肇事者逃逸,受害者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经营者是否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无疑问。另外,此种事故类型不应包括机动车对自然人的侵权,因为在通常情形下,高速公路是禁止自然人个人进入的,如果出现自然人在高速公路的情形,则归于以下第三种案件类型讨论。
(二)高速公路路面不明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障碍物的义务,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未按养护规范尽到职责,使应该发现、能够发现的路面障碍物没有及时被发现清除,致使机动车通过时发生事故,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能够证明其已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尽到了合理的养护巡查义务,仍不能及时发现清除该不明障碍物的,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须知,“及时”并非“即时”,事实上高速公路经营者也无法做到“即时”清障,这与法律精神并不违背。只要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定其“疏于养护”,当然也就不能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而追究其责任。
(三)因自然力原因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引发的交通事故
因雨、雪、雾等自然气象原因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导致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在其未尽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题是高速公路经营者注意义务的标准如何确定。这需要我们明确几个问题:首先,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关闭公路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而非高速公路经营者。因此,不能以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因恶劣气象条件关闭高速公路为由,主张其未尽注意义务。其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同时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因此,在雨、雪、雾天气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虽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权限,但有提示过往车辆、发布雨雾雪等影响通行的信息的义务,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已尽到此种义务,则视为已尽注意义务,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在雨、雪、雾等自然气象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形下,此时除了高速公路经营者须尽必要的提醒义务外,高速公路驾车者,即合法驶入者之自身警惕义务也随之加强,在影响视距、能见度等的情况下,驾车者应比晴朗天气下通过高速公路保有更高的警惕义务。其因未能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尽注意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就驾车人在恶劣天气下未能尽相应提高的警惕义务之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在积雪、结冰等恶劣天气下,与雨、雪、雾等自然气象原因情形下一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向通行车辆提示、发布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是在积雪、结冰等恶劣天气下,高速路面极易结冰,引起路面湿滑,易导致车辆在高速状态下打滑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在此情况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还有义务加强巡查,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和结冰,以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雪计划、做好降雪预报、除雪作业应以清除新雪为主、要采取防冻防滑措施等。如果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路面何时结冰、结冰程度如何属于自然气象,有人力不可控制因素在内,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已按养护规范尽到了合理的养护义务仍不能避免路面积雪结冰的,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要把握好对“及时清除”的理解,不能一概认为只要出现路面结冰等状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就未尽到职责。如前所述,此时由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并没有关闭高速路的决定权,受害者不能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未阻止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为由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因自然力原因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由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决定权,其只要尽到了相应的提示注意义务等养护义务,并及时排除因此产生的危险路况的,就无需承担责任。
(四)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对于合法驶入者,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给用路者提供完好公路的义务。如果由于高速公路的防护网、隔离栅等缺失导致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则高速公路经营者即属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防护网、隔离栅的目的并非防止行人进入,而是为了保护通行车辆,但客观上由于防护网的缺失使得行人进入,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合理的防范制止义务,此时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防护网、隔离栅等都完好,行人翻越进入高速公路,此时应认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于法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基于不法原因引起的债无效”,因此行人、非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应由肇事机动车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论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与非法进入者相同,法律也规定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因此对于乘坐机动车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乘客,违反规定下车穿越或滞留在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已尽注意义务,同样不承担责任。
(五)第三人在高速公路的分离式跨线立交桥等附属设施上实施侵权行为引发的案件
此类案件首先要区分该分离式上跨桥等设施是否为高速公路经营者管养义务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若该设施不属于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则由其管理者就分离式上跨桥等设施本身存在瑕疵而致人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该设施属于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仍需要考虑该设施是否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管养义务范围,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其管养义务范围内疏于管理致使附属设施出现瑕疵,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即使认定了该分离式上跨桥等设施是附属设施,也要区分该附属设施在高速路建成通车后是否已经移交其他相关单位管理情况下的不同责任。在高速路建设过程中,附属设施常常要由相关单位暂时交给高速公路建设者管理,以便高速路顺利建设施工。在高速路建成后,该附属设施应当及时交还给原单位管理,因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移交的,应当认定该附属设施仍处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管理中。此时,因该附属设施出现瑕疵而致害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该瑕疵又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致损不是由该设施本身存在管理瑕疵引起的,而是由于第三人在该设施上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发生的,设施不属高速公路附属物的,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存在管理瑕疵,即已尽注意义务,第三人系故意侵权的,则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高速公路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 结
高速公路较之于普通道路具有建设成本大、经济效益高、工程庞大复杂、高速直达等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发生于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等纠纷的复杂多样。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占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而且呈越来越高的趋势,并且此类事故较之一般的交通事故损失更大、后果更严重。完善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明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对于防止事故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模式的多样化使得我国相关部门对其管理有较高的难度,突出体现在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混乱、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不明等。加之高速公路的建设在我国起步晚,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及管理缺乏立法经验、发生纠纷时经验不足,这些都要求我国急需向高速公路交通事业发达的国家借鉴宝贵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1]《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中称之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负责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本书主要围绕的是该主体的后三个职能而展开的,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在本书中将其称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更为贴切,特此说明。
[2] 沪嘉高速公路是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事实上,我国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应是于1953年正式通车的我国台湾地区的麦克阿瑟公路。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关于高速公路的解释。
[4] See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erm“freeway”,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new edition),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p.774.
[5] See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erm“expressway”,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p.660,an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erm“autobahn”,Merriam-Webster on-line,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autobahn.
[6] See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erm“auto route”,Merriam-Webster on-line,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autoroute.
[7] See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erm“motorway”,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p.1279.
[8] 参见互动百科关于“高速公路”词条的解释,http://www.hudong.com/wiki/。访问时间:2011年5月20日。
[9] 如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均无“高速公路”概念的规定。
[10] 参见《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1] 参见《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条;《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2] 参见《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13] 参见冯琬娟:《高速公路警路联合执法模式研究》,长安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4] 参见《中国路政管理百科全书》,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2005年版。
[15] 王文武:《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版。
[16] 张育红:“浅析高速公路收费现代化”,载《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第20期。
[17]“万车死亡率”表示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按机动车拥有量所平均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一种相对指标。其计算公式为:RN=D/N×10000。式中。RN表示万车死亡率;D表示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N表示机动车的拥有量。
[18] 郑安文:“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基本特点与预防对策”,载《公路交通科技》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