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四

第四个误区是认为可以随时开展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有些PPP项目中,居然与物有所值评价同时进行,同时出具报告,此种方式可行否?

从财政部公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PPP项目的项目识别阶段,才能开展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且必须是在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以后。

当然,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也不能在PPP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后开展,因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因此,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之内开展,否则便不合规。